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5月9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诺臣所”)医疗与健康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刘芳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妇女报》创刊于1984年10月,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报头,由全国妇联主办,是一张具有思想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的全国唯一的一份全国性的女性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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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行业乱象也频频发生,甚至造成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的事故,以致《指导意见》的出台尤为重要。刘芳律师积极履职尽责、建言献策,聚焦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立足专业优势,提出了多条观点和解读意见。
刘芳律师表示其接触过多起医美纠纷案件。她告诉记者,一些案件是因接受医美项目身体遭受明显损害的,通常会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更多的案件是对医美效果不满意或者是损害后果较小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通常建议双方协商和解。如果选择诉讼,则会从医疗服务合同入手,尝试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此外,也有一些涉及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医美项目、医美贷、医美广告的案件。
刘芳律师指出:《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指出要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在刘律师看来,这对于“求美者”来说非常有利,“不少案件都是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医美项目导致的。”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必须在正规医疗机构由具备资质的医生进行。但是并非每位“求美者”都能精确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指导意见》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既能警示生活美容机构,也能直接让消费者明白不能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医美。
《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在刘律师看来,跨部门综合监管无论是从监管的角度,还是从“求美者”维权的角度都存在诸多好处,“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对“求美者”来说,如需要投诉或者举报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提出,而不需要向各个部门逐一投诉。”
刘律师还介绍到医美纠纷案件维权存在的一些难处,诉讼成本较高。例如,对于一些损害后果不是太明显但是身体确实遭受一些损害的案件,当事人能主张的赔偿总费用可能并不高,同时,取证较为困难。很多民营医美机构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甚至没有记录病历的情况。病历是维权的重要证据。“求美者”手中没有病历资料,很难展开下一步的维权。在纠纷发生后,维权者也不知道去哪里投诉。《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这将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可以就其知道的事项反映给某个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移送转办。
刘芳律师作为诺臣所医疗与健康事务部主任,坚定不移站在公益普法第一线,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法律思维,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采访再次展现了诺臣所律师积极为群众服务的热心态度,也希望能为诺臣所律师们传递更多的社会正能量!
刘芳律师
刘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合伙人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与健康事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与健康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擅长办理医事法律事务,代理了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均取得良好的效果;曾担任《中国医学论坛报》栏目编辑秘书,并发表多期“律师意见”;作为编委会成员之一,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医事法学进展在广东》;作为课题组成员之一,在中国社科院地方南皮书中发表《2015年度广东医事法学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刘芳律师撰写的论文《紧随法治大势,推进依法治院》被收录进《广东医生杂志》,撰写的论文《从实务角度浅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之举证责任分配》获2019年广东省法学会食品医药分会学术年会三等奖。
此外,刘芳律师还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刘律师热心公益,是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也是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参与12348公共服务热线和广东省总工会12351职工热线,为所需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刘芳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兢兢业业用心对待每一位客户,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892215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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