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诺臣集思会
在当今知识结构快速迭代的互联网时代,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并且具备高效的学习能力。诺臣集思会至今已有十多年,每周四的下午,都会由本所律师或是请专家学者,就近期的法律热点问题或是精彩案例进行评析分享。诺臣律师始终保持高效学习的状态,不断成长,在复杂的商业和法律环境中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021年11月25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举办主题为“民间借贷中本金、利息的分类计算”集思会,由我所合伙人刘罡律师担任本期主讲人。主要围绕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还款顺序、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后所主张律师费、诉讼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等方面与现场律师展开深入交流和探讨。
(主讲人:刘罡律师)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会议伊始,刘罡律师以实践案例为出发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讲述在不同时期,面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从2021年1月1日起,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还款顺序
刘罡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表示,一般这种情况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若未作指定,便从到期时间,负担轻重,债务比例履行等方面入手。
三、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在介绍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时,刘罡律师提出了“能否将利息再计入借款本金计算逾期利息”问题,并表示要分两方面看:(一)合同未予约定,法院不能主动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以计算逾期利息。(二)合同约定计算复利的,前期利息与最终本息的计算受到双重限制。
四、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后所主张律师费、诉讼费用是否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刘罡律师结合相关规定强调律师费与诉讼费用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的性质截然不同,不属于平衡当事人权益而需要予以调整的费用,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本次集思会圆满举行,律师们纷纷表示刘罡律师分享的内容很实用,讲解逻辑清晰,以案例说法的形式让大家更易于加深了解。对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期待下一次集思会。
供 稿 | 行政部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