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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企业家之痛
发表时间:2021-05-15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4月24日,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该报告以裁判文书网上2636个案列为样本进行分析,对当前企业所面临对刑事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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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成为了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那么实务中究竟如何对该罪进行认定的,上述现象背后又反应了怎样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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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该罪行为主体为吸收者,具体来说包括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及具有吸存资格但违反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二,该罪的行为对象为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在缺乏资金时,为了扩大或维持生产经营,在职工内部做动员或者行政摊派,面向本单位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吸收存款,因为吸收存款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使存款人众多,存款数额巨大,也不构成该罪;但如果明知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却予以放任的,则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第三,该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在罪数处理上,行为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抑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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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上述现象背后所反映的问题:

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企业家们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于企业家本身,反映了某部分人在法律意识上的薄弱,需要对该群体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普法教育,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升整体的法治氛围;于客观环境上,一方面反映了当前金融环境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妥善的解决,许多企业在出现资金链危机亦或寻求扩张资本时步履维艰,最终才铤而走险,步入非吸的泥潭之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门槛过低的问题,由于该罪在适用上的泛化、随意化,该罪有成为金融犯罪领域“口袋罪”的不良趋势。

 

 

 

 

供   稿 | 梁圆圆律师团队

排   版 | 卢嘉欣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梁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