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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经营有新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发表时间:2021-04-10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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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围绕网络交易行为、网络经营者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题,进行了一系列规定。该《办法》不仅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细化完善,还是新型互联网企业、科技型企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必须遵循与了解的重要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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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企业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需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网络页面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前述信息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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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即便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仍然需要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此类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因此,若企业希望通过开展网络交易等线上交易方式拓展交易渠道、扩大市场的,应在前期准备时做好信息公示工作。若因技术问题无法操作,可以寻求网络交易平台的帮助,切勿因未及时履行信息公示工作而被行政处罚等。

亮点二:企业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需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经消费者同意,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此规定正好呼应了此前《民法典》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也意味着日后网络交易中对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尤其是与消费者切身相关的私密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识别信息、身份证号码等。

此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即网络消费者获取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后,想要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进行宣传推广时,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因此,企业作为网络经营交易者,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若需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按照获取的信息项目逐项获得消费者的同意,且应告知获取信息后的用途。在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若因推广宣传需要向其送达商业信息的,也应明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同时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亮点三:企业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由于网络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速度向来较快,许多网络交易经营者均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但使用格式条款的同时理应履行提示通知义务,否则存在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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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作为网络交易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若涉及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包括但不限于加粗网络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规定以警示消费者等。

亮点四:企业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行刷单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时代,即拼数据流量时代,许多网络经营者会以各种方式博取流量,吸引消费者目光,比如我们常见的刷单、谎称现货、好评置顶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环境,防止出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以刷单、谎称现货、虚构点击量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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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同时明确了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应履行监管义务,防止经营者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因此,企业在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或商品时,不要盲目追求数据流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以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为主要目的,合法合规进行商业宣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营销推广。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卢嘉欣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