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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引进研发团队的三种模式
发表时间:2021-03-17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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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各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若希望转型升级进一步发展,除了自主研发产品外,还可以选择引进外部优秀的研发团队,借助“外来力量”、“优秀的外援”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服务众多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在客户吸收、引进外部研发团队工作中,有丰富的实操经验。通常情况下,在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引入专家团队(外来团队)时,常会采取孵化模式、直接收购模式以及股权投资三种方法。

1、孵化模式

即由科研单位或企业提供研发所需的场地、资金、设备等,研发团队提供技术,双方进行合作,帮助研发团队的核心技术落地形成产品原型。一旦研发团队所研发产品有市场前景、可盈利的情况下,科学技术转化的产品盈利则由科研单位或企业与研发团队按约定的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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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模式下,科研单位或企业与研发团队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企业除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由企业提供的资金、设备等以外,无需向研发团队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对研发团队的人员进行管理,且对于后续可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以及盈利,双方还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该种模式既为研发团队解决了资金、设备等客观问题,又节省了科研单位或企业的用人成本,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下合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该种模式适用于只需要科技成果而非引进人才的科研单位或企业使用。

2、收购模式

即科研单位或企业把研发团队以及其所研发的科技成果一并收购,变成该科研单位或企业的团队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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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模式下,研发团队及其科技成果在收购后均为科研单位或企业所有。科研单位和企业可以选择与研发团队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劳动用工层面的人员管理,且对于收购前属于研发团队的研究成果,在收购后可为科研单位或企业所用。双方在收购后属于劳动雇佣关系,研发团队需听从科研单位或企业所管理和指挥,由科研单位或企业来决定其后续的工作方向。

该种模式适用于需要引进人才的科研单位或企业。

3、股权投资模式

科研单位或企业向研发团队设立的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权,分享研发团队未来产品商业化成果带来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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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模式下,科研单位或企业对其甄选出的研发团队设立的目标公司投以资金,利用投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并通过持股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从中获利。科研单位或企业与研发团队作为目标公司的共同股东,有权共同决定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应该如何转化,或者转化后的科技成果应该如何经营等。

该种模式适用于希望将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发展的科研单位或企业。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卢嘉欣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