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有哥哥B、姐姐F(已故),无配偶,无儿无女,父母已故。哥哥B育有儿子D、E,姐姐F育有女儿H,现A死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套、现金若干,无遗嘱,请问谁能根据法律规定,继承A的遗产呢?
A与其兄弟姐妹关系图
上述案例人物关系复杂,B、C、D、E、F、G、H,谁能继承A的遗产呢?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结合上述案例,A去世后,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和《民法典》均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均等。
结合本案例,A无儿无女,无配偶,父母已身故,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而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B、姐姐F均系第二顺序继承人,现姐姐F已身故,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哥哥B才能继承A的遗产吗?姐姐F的配偶、女儿,哥哥B的儿子、配偶是否能继承A的遗产呢?
二、 《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仅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根据《民法典》,除了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适用代位继承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亦适用代位继承。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则不适用代位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均适用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结合本案例,除了哥哥B享有继承A 的遗产的权利外,姐姐F的女儿H可适用代位继承,代替F继承A的遗产。
三、 转继承
假设继承开始后,哥哥B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本案是否仅有女儿F才能继承A的遗产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即哥哥B于A的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哥哥B继承A的遗产份额由哥哥B的继承人享有。值得注意的是,能够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仅适用原继承人的晚辈血亲或子女,而转继承中,原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所有的继承人,不限定于子女。
经过上文的分析,大家是否对《民法典》的法定继承有所了解呢?我们已清楚知道谁可法定继承A的遗产,那么如何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无法定情形应当多分、少分、不分或继承人另有约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例,假设哥哥B仅有继承人C、D、E,则对A的遗产处理方案如下:
一般情况,姐姐F的女儿H、哥哥B各分得A遗产50%的份额。
继承开始后,哥哥B 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姐姐F的女儿H分得A遗产50%的份额;哥哥B 的配偶C、儿子D、E共分得A遗产50%的份额。
综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均可能继承您的遗产。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肖宇珊
核 稿 | 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