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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律师参与劳资纠纷调解引发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8-09-28

近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宋静律师突然接到黄花岗街道东环社区居委会张亮主任打来的电话,张主任语气着急的询问,社区一起劳资纠纷久拖不决,需要宋静律师出点子。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辖区某单位职工王先生于1997年5月入职,但自2011年不幸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因此病休至今。7年来,单位非常关心王先生的生活,多次派人上门照看慰问,每月照常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平时生活补贴、节日慰问也不断,只要有机会就并帮助王先生向上级工会申请各种补助。近段时间来,王先生的家属不断上门,找到主管领导,以生活艰难为由,要求单位额外给予100多万的经济补助。单位不堪其扰,考虑到王先生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1年),按理单位早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继而由其享受社保待遇。单位多次想说服其家属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双方因此引起剧烈冲突。家属一度卧倒在机动车道,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一次。

今天,家属再次上门,要求继续谈判。单位求助于居委会,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张主任连忙叫上调解委副主任宋静律师,一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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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初时,调解的气氛一直和谐。王先生的家属既不同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让单位陷入困境。 宋静律师从侧面指出,此事有两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是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王先生的实际工作年限是1997年5月至2011年8月(共14年),医疗期为12个月,已经期满。《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证明王先生医疗期届满病未治愈,且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提前30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即可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 方案二是单位为王先生办理病退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修正)第十五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单位已经为王先生购买社保满15年,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先生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可申请办理病退手续,由社保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办理病退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也会终止。 由于家属强烈想与单位保留合同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以便能够继续得到单位的各种福利补助,而单位由于遭受家属长时间的骚扰,只求速速按照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正当大家在进一步深入谈判之时,王先生的家属突然掏出裁纸刀,刺向人力资源部经理。幸好被现场的保安当场拦住,夺下利器。旁边的人赶快报警,不久公安人员达到现场,将行凶的家属立刻带走。 调解现场这突如其来的惊魂,让所有人猝不及防。 本次虚惊一场,让在场的群众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的力量! 在场的单位员工们、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们、律所的助理们真真正正上了一堂“血淋淋”的法治宣传课。大家都意识到,法律确实是在保障每位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啊!任何人,只要敢践踏法律,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用牺牲别人的生命或者牺牲自己的生命来博得利益或者同情的做法,是多么愚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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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许园园

指导 | 宋静

编辑 | 罗欣

审核 |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