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正确甄别申报债权的性质,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管理人必不可少的专业能力。因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性质判定错误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拒不修正的,法律赋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申报债权性质的认定事关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受偿比例。本文拟浅析破产案件中共益债务的认定。
共益债务的概念
(一)共益债务的特征
法律没有对“共益债务”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认定为共益债务的类型及相关解释、案例,认为共益债务有以下几个特征,供大家参考:
1.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节点在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后
法律行为自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前持续至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只有在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后产生的债务才是共益债务。以下通过两个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A:2010年1月1日,债务人A向公司B出售公寓一套,约定于2010年12月1日交楼,公司B依约支付了全额房款¥20万元。直至2011年6月1日,A无法交楼,A和B协商解除合同,A未向B返还房款¥20万元。2012年12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A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B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该¥20万元为普通债权。
案例B:2010年1月1日,债务人A向公司B出售公寓一套,约定于2010年12月1日交楼,公司B依约支付了全额房款¥20万元。直至2011年6月1日,A均无法交楼。2012年12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A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决定解除与B的购房合同,A应向B返还的房款¥2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共益债务的内容系为了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
“为了……利益发生的债务”比较难理解,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如管理人就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因债务人即系该共有财产的份额所有权人,该析产行为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会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无法直接分配给债权人),因该析产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二)可以认定为共益债务的种类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前述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对于解除前述合同所生的债务是否为共益债务呢?因解除前述合同,合同双方负有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因解除前述合同,需向合同对方返还其已支付的保证金、押金等款项所产生的债务系共益债务;赔偿合同对方损失所产生的债务系普通债务。可参照《浅析破产清算之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选择权》。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系指未受他人(债务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债务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债务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债务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债务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如债务人与交易对手解除合同后,债务人继续占有交易对手支付的押金没有法律依据,债务人向交易对手返还押金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如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该类型债务为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债务人因被撤销交易,而向受让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债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交易。前述交易被撤销的,交易双方应互相返还从对方获得的物品、价款等,对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返还其已支付的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系债务人的财产。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按共益债务清偿。
7.债务人占有并违法处置了他人财产,导致相关利益人财产损失产生的债务
该条项下所产生的债务非均系共益债务,区分是否为共益债务应辨别该债务的发生时间节点,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的,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发生在破产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1)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原权利人无法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对于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对于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转让款后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且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他人财产毁损、灭失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在以上情形下,权利人可另行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因履行、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
(1)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并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为共益债务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上述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
(2)买受人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等为共益债务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无法取回。
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3)买受人管理人解除合同,标的物价值损失部分为共益债务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为共益债务。
9.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借款债务也可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10.委托人破产的,受托人因代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
委托人破产的,受托人知道后,应当停止代理事务。因紧急情况下继续代理事务而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支出;或受托人不知道委托人破产,继续代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支出,均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11.破产清算期间聘请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顾问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协助处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相关事务,顾问费用按照共益债务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聘请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顾问费可以共益债务处理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情况。
12.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债务人返还受害人赃款、赃物的价值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债务人应当返还受害人赃款、赃物,受害人有权取回。破产案件受理时赃物与破产财产可以区分,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无法区分赃物的,受害人向管理人主张债务人赔偿赃款、赃物的价值,可以作为共益债务。
注:序号10-12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则
1.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即共益债务劣后于破产费用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所有的破产费用后,剩余部分方可用于清偿共益债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依次清偿: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职工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职工债权的,按照比例清偿;
(4)税收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税收债权的,按照比例清偿;
(5)普通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普通债权的,按照比例清偿;
(6)惩罚性赔偿金;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按照比例清偿;
案例:债务人A公司有财产¥100万元,经清算,破产费用共¥80万元,共益债务共¥40万元(B的¥10万元、C的¥30万元为共益债务)。本案管理人应先清偿破产费用¥80万元,剩余¥20万元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B受偿¥5万元,C受偿¥15万元。没有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2.共益债务的清偿程序
在破产案中,债权人认为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共益债务的,应向管理人提出,要求按照共益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慎审核债权人提出的该笔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管理人认定该笔债务为共益债务的,应按照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向该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对该共益债务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
综上,世事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也无法穷尽共益债务的所有类型,作为管理人,应审慎认定共益债务;对于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对申报债权性质辨别错误的,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未修正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