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开展清算工作,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等。管理人能较好的履行职责,离不开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的协助、配合,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不向管理人交出破产企业的账册等资料、不接受管理人的询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人员”的范畴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企业的所有人员都有配合破产企业清算的义务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破产企业除了法定代表人外,还有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监事,员工等,要求破产企业的所有人员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无一例外地履行同等义务,不仅加重了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加重了管理人的工作负担,不利于清算工作的开展。
在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需配合清算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人民法院决定列为“有关人员”的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换言之,除非经人民法院决定,除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没有法定的配合破产企业清算的义务。
二、“有关人员”的义务
1、履行义务的期限
“有关人员”自破产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均需履行相关义务,配合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协助开展清算工作。
2、需履行的义务
“有关人员”在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负有协助、配合的义务。“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依法移交给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除非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关人员”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的,依法被追究以下法律责任。
1、仍需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
有关人员故意向破产企业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换言之,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持有破产企业财产的有关人员不得向破产企业交付财产,应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2、罚款
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训诫、拘留
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
4、拘传、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有关人员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可能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单独或综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
5、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员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020年6月30日,重庆破产法庭裁定受理三鼎通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与三鼎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歆联系,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王歆以其在外地为由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2020年10月14日,在三鼎通用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官依法对王歆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全面配合管理人工作。2021年4月3日,王歆置法官训诫和提醒于不顾,在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乘坐动车离开重庆。针对王歆违法擅离住所地的行为,重庆破产法庭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7月27日将王歆押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决定。
综上,破产企业有关人员作为破产企业的责任人,在破产企业经营期间,运营破产企业,占有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有关人员履行向管理人交付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资料,协助、配合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工作有积极意义。有关人员应协助、配合管理人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以免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应勤勉尽职,自接受指定后一个月内,全面做好接收、接管工作,开展清算工作。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