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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十余年,70岁大爷起诉讨要加班费170万,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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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

现年70岁的阿东伯(化名)从2001年8月起便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阿东伯称自己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伯需要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伯介绍,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年5月,因为单位搬迁导致阿东伯失业。因为就离职补偿等问题上阿东伯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于是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向他支付自入职之日起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证据,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要向阿东支付28万余元的加班费。

劳动者超过十年加班都不提异议,直到无法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提出,法院结合案情和庭审情况判用人单位败诉。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在日常加班管理上存在瑕疵,没有对劳动者日常的工作性质与职务做好明确的认定,同时没有形成日常工资结算与考勤确认的工作,在发生纠纷之后的庭审中用人单位可能也没有作出较为有效的答辩,最终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结果。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十宗关于加班费纠纷典型案例引发社会热议(十宗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全部败诉)。因为涉及加班纠纷典型案例的发布,“996”、“007”是否违法等话题再次受到媒体关注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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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对簿公堂时,加班费的主张是劳动者最常提出的一项请求。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过程中对于员工薪酬制度以及薪酬发放流程不规范,则会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