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当前经济普遍下行、复苏势头不明显的大环境下,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被诉讼、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同时被采取高消费限制的案件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诉讼也逐渐增多。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将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梳理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涤除工商登记信息的受案观点、原因分类和救济途径,为有此方面需求的当事人和同行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法定代表人诉请变更工商登记
可诉性观点的演变与统一
从1994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地法院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请变更工商登记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有部分法院认为要求变更或涤除登记的诉请具有诉的利益,所涉纠纷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法院应予受理;也有部分法院直接认定此类纠纷应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不应干涉。
各地法院受案观点的不一致,其根源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其实没有什么直接的法律依据。旧版《公司法》直到2015年修订时才在第十三条首次提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该条款仅明确了公司应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履行及时变更登记的义务,仍旧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条件及请求权行使条件。
上述争议观点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后才得到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书》中明确“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观点可谓一锤定音。在该裁定作出之后,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是否符合民事立案受理条件的问题,各法院在审判观点上已逐步趋于一致,该类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
背景原因分类
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产生背景主要有冒名型、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等四种类型。其中:冒名型是指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擅自用于注册公司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发现后诉请涤除工商信息的情况;挂名型是指当事人先前自愿出借个人信息给他人用于注册公司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又提出解除挂名协议并诉请涤除工商信息的情况;控制权变动型是指当事人因股东会表决通过并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公司消极或拒不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导致当事人诉讼的情况;离职退出型是指当事人主动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可能会同时转让其股份),但公司消极或拒不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导致当事人诉讼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的
路径和注意事项
对于前文所列四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当事人在策略上均可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涤除工商登记。但仍需要注意三点问题:
一是对于冒名型涤除登记纠纷,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以实现涤除登记;诉讼途径并非唯一选择。
二是对于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涤除登记纠纷,按照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实现变更法定代表人。在遇到公司并不配合通过内部程序或办理变更登记(如股东会无法顺利召开,或者即便召开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等)的情况下,再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取得法院涤除登记判决,再由登记机关协助涤除登记。
三是无论当事人是申请登记机关撤销,还是诉请法院判决涤除登记,均需要证明自身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判决
的执行问题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涤除登记判决并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时,部分登记机关以只能办理变更登记,无法办理涤除登记为由拒绝执行。但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市场监管总局也于2024年12月20日公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02月10日施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这一规定弥补了涤除案件在执行层面上的法律空白。同时,随着各地法院与登记部门的衔接加强,以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发布,登记部门协助执行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制度也将日渐成熟。
参考条文:
1、《公司法》(2023年修)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02月10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杨泽鹏 律师
杨泽鹏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获哲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心理咨询师(三级)、经济师职业资格证书。2015-2019年进入广州市荔湾区某律服务所工作,在处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事宜拥有丰富的经验。先后担任律所政府与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核心成员、公司法律服务团队合伙人,并多次获评为“优秀青年律师”。专注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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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邓大海律师团队
撰 稿 | 杨泽鹏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