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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运营的法律风险——谈谈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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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短视频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然而与之相伴的著作权问题却日益凸显。关于短视频著作权,其根本性的关键所在并非是判定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而是短视频在制作以及传播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独特特征,致使与之相关的权利难以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


在现阶段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诉讼场景之下,针对平台方过错认定这一环节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争议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难以精准确定。具体而言,短视频原创者在发布视频之时,往往具有形式上的随意性以及时间选择的随机性。在此情况下,便衍生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如何去认定被投诉平台是否已然采取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平台是否负有版权过滤义务;在平台方履行了 “通知-删除” 这一操作后,是否就等同于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等等。这些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平台方去充分发挥短视频平台作为整个产业链核心成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01

短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一)短视频平台的概念


要对短视频平台进行准确界定,需先从短视频的概念,也就是其服务内容层面切入。当下,我国的学界与实务界尚未就短视频形成较为统一的概念,不过在法律属性方面,短视频已有了相应归属。2021 年实施的《著作权法》新增了 “视听作品” 类型,短视频便涵盖其中。


短视频与其他影视剧视频存在差异,它以秒为单位进行时长计算。通常情况下,短视频是用户借助移动智能终端拍摄得来,或者以他人的在先作品为基础,利用平台所提供的模板、特效、音乐等元素进行编辑、美化后形成的视听作品。短视频往往具备热播时效性短、内容丰富多样、创作门槛低、多由用户主导,并且借助算法技术实现推荐与传播等特点。


因此,对短视频平台的界定还需着眼于其法律地位。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从根本上来说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另一类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从这两种分类角度来看,如果短视频平台自行向其服务器上传短视频内容,那么该平台就会被认定为短视频内容的创作者,也就是等同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普通用户的角色类似。倘若短视频平台自行上传的短视频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且未获得授权,那么其上传该短视频的行为就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若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分享、下载、评论短视频内容,此时用户才是短视频内容的创作者,短视频平台并未直接参与制作,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便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进一步细分的话,对于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而言,它究竟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者还是提供其他服务,需要综合考量。本文所探讨的短视频平台,是基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法律地位展开研究的。


再从运营模式方面对短视频平台加以界定。从微观角度来讲,短视频平台是主营短视频服务的分享与推广平台。从宏观层面来看,短视频平台除了上述内容外,还会为用户提供包括短视频上传、分享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短视频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是依靠用户热度,引入广告,进而将热度所带来的流量转化为广告收入。


综上所述,短视频平台是以用户为核心,提供以秒为单位时长的短视频的拍摄、编辑、美化、上传、存储、播放、分享、关注、评论、推广等基于社交化信息存储的基础服务,同时依靠流量变现、广告植入来获取收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著作权”,从法律层面来讲,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各类作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客体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短视频这一特定领域中,短视频的著作权人并非局限于短视频的原创作者。那些获得原创作者将部分著作权专有权利授权转让的短视频平台,同样也属于著作权人的范畴。


当短视频平台仅仅扮演着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角色时,在短视频于该平台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平台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倘若用户在该短视频平台上传、分享存在侵权情况的短视频,而短视频平台在接收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并未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诸如删除、屏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那么此时短视频平台就需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是短视频原创作者把与著作权相关的专有权利授权或者转让给了短视频平台,那么该短视频平台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地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倘若短视频平台不单单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本身还是短视频的原创者,那么该短视频平台便能相应地享有著作权人应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既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关乎创作者人身权益的人身权,也涵盖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涉及经济利益的财产权。


综上,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多种不同的情形和概念,只有清晰梳理各方面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运营与发展。


02

我国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立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其初衷不仅在于保护我国网络著作权,也是为契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此后,得益于政策的有力支持,我国互联网产业得以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随之涌现。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2010 年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网络侵权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过,随着形势变化,这些规定已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各类新型侵权方式及案件。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妥善解决网络产业中发生的侵权案件。


(二)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难点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1.平台过错的认定

在处理间接侵权责任时,法院需在客观的平台运营状况与主观的 “应知” 之间寻求平衡。需深入了解平台的运营结构、内容审核机制以及用户互动模式等多方面情况,如此法院才能更公正地划分平台责任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不仅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对技术和社会发展有深刻认知,方能合理判定短视频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


2.算法推荐在侵权作品传播中角色的认定

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算法推荐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在影视作品等侵权内容的传播方面。关键的法律问题在于平台是否有责任意识到其用户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平台“应知”用户侵权,其才有义务采取适当防范措施。


如在“爱奇艺诉字节公司”一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来判定平台的“应知”。该案件的审理依据包含诸多复杂因素,如平台的管理水平、作品的性质及其知名度、平台是否对内容进行主动选择和推荐、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获知侵权后采取的必要行动以及平台是否直接从侵权内容获取经济利益等。一审法院在审判中指出,尽管算法推荐只是平台的辅助工具,不等同于平台主动参与内容选择,但鉴于平台对作品类别、影响范围的了解以及自身条件和能力,其应有充分理由识别潜在侵权内容。因此,在该案的判断逻辑下,即便短视频平台未获权利人直接通知,也未直接参与内容编辑和推荐,但若算法推荐使特定内容获得显著展示位置、较高点赞和评论量,平台仍需对这些潜在侵权视频承担更高监管责任。此判决体现了对网络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责任认定的严格要求,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内容监控和管理,以更有效地保护版权所有人利益。


3.算法推荐场景中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相较于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且未采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平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平台应对潜在侵权行为承担更高级别的注意义务。因此,在处理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时,如何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合理协调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成为需要关注的难点。总体而言,这些考量应既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又能充分顾及平台利益和技术管理能力,避免给平台造成不合理负担 。


03

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完善进路


(一)完善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的立法框架下,网络著作权法规分散于《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诸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如此一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常常会在引用相关规定时陷入两难的抉择困境。而这种状况极有可能致使类似案件因不同法院选取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进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我国司法体系的统一性无疑构成了严峻挑战。


鉴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复杂,当前法律法规在适应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不足,制定专门针对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条例或管理措施显得尤为迫切必要,旨在构建更明确、系统化的法律框架,有效应对短视频平台特有法律问题。


(二)细化“避风港”规则


在完善 “避风港” 制度相关规定时,明确通知标准堪称关键之举。其意在规范权利人向平台提出侵权内容删除请求的流程,保障该流程兼具高效性与公正性。明确通知标准有助于平衡权利人著作权保护需求和短视频平台运营合理性,亦能减少对用户合法活动的不当干扰。


首先,合格通知需明确其形式,必须是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有形的表现形式,诸如信件、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确定好通知形式,一方面方便权利人开展维权工作,另一方面有助于短视频平台高效解决平台侵权问题,同时也能为平台日后就平台用户侵权行为不担责留存依据。


其次,一个标准的通知应当涵盖权利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有效的电话号码、邮箱等内容。短视频平台若不想为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担责,便需谨慎处理权利人发出的合格通知。权利人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有效的沟通方式,更利于短视频平台解决平台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而若权利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短视频平台也能够妥善应对其恶意投诉行为,并依法追究虚假投诉人的责任。


最后,合格的通知中还应包含侵权用户的名称、被侵权作品内容、侵权作品地址以及权属证明。鉴于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短视频平台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且平台每日有海量信息上传,其现有技术和人力资源难以应对繁重审查任务,所以从权利人角度而言,向短视频平台发送的通知中包含上述侵权相关内容,既能辅助短视频平台定位侵权情况,也能让权利人明晰被侵权的整个过程。


(三)明确短视频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形态和归责原则


短视频平台核心活动含内容供给与存储服务,需评估合法性,重点看是否侵犯原创者权益、触犯法规义务。


侵权事件中,平台责任有三方面:一是“避风港原则”下责任免除,平台只提供基本技术服务,未主动参与上传侵权内容,接通知后能及时移除侵权内容,可免连带责任,旨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信息流通,提供法律保护;二是直接参与制作、搬运作品的直接侵权责任,若参与相关侵权行为就要担责,与第三方合作侵权也需担连带责任;三是协助侵权责任,平台积极协助用户上传侵权视频且知晓仍提供服务,可能被认定协助侵权,需担连带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严重后果。


总而言之,短视频平台在处理侵权事件时,其最终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归根结底取决于平台自身在整个事件当中所展现出来的具体行为以及所扮演的角色。鉴于此,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建立健全内容监控机制以及著作权保护机制,通过加强对上传内容的审核力度、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识别侵权内容、完善侵权投诉处理流程等一系列举措,切实做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在发现侵权情况后能够迅速且妥善地进行处理,以此来全方位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平台的正常运营,进而推动整个网络环境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蓬勃发展。


结 语


在当今数字化的信息传播时代,短视频平台已然成为了极为关键的存在,在短视频传播这一复杂且多元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且无可替代的作用。它宛如一座功能齐全的桥梁,担当着短视频从制作伊始,到最终发布、进行广泛推广以及实现共享等诸多环节的媒介角色。它既能提供存储空间,又能提供内容服务,妥妥地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列之中。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侵权案件数量呈现出急剧攀升的态势,这凸显出针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开展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短视频平台作为平台的开启者与管理者,手握对平台内容、用户行为等多方面的管控权力,具备相应的管控风险的能力。基于权责对等的原则,其必然要承担起更高的侵权防范义务,要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去构建完善的侵权防范机制,加强对平台内短视频内容的审核、监管等工作。因此,深入探索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制问题,有着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它有利于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环境回归纯净、有序,也能够为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助力其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蓬勃发展,释放出更大的文化与经济价值。

许  鹏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包括民事诉讼、公司法、婚姻家事、破产法、刑事诉讼,经办案件类型广泛,如技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破产重整、股权纠纷、侵权纠纷等等;也曾参与起草、制作大型企业知识产权、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人事制度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还具有企业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良好的法律素养。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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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温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