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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比的城市环境中,诸多安全隐患逐渐显露,“高空抛物” 现象尤为突出。为有力应对日益严峻的高空抛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 “高空抛物罪”。这一举措为司法机关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构筑了明确的法律准则,亦为有效管控此类行为给予了强劲支撑。
但因高空抛物罪相关法条表述较为简略,且缺乏司法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面临诸多争议与不确定性。有鉴于此,本文以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现状的实证剖析为基石,深入探究适用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为高空抛物罪的精准适用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助力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为公正、高效与合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推动法治进程在这一领域的稳健前行。
01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沿革与评述
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然而高空抛物这一不良陋习却相伴而生,其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一些行为人因生活矛盾激化,妄图通过抛掷物品来宣泄私愤;另一些则出于一己私利,随意将垃圾从高空抛下。这类行径无疑会加剧社会矛盾冲突,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冲击。
回顾我国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历程,早期的探讨与研究多聚焦于民事法律领域,核心在于侵权责任的精准界定。这主要是由于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精确锁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困难重重。
我国首次涉及高空抛物的法律条文可追溯至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转变,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等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发炽热,这迫切要求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革新完善。然而,传统的高空抛物民事法律规范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为建筑物管理人设定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尽管民法典相较侵权责任法在相关规定上有所细化与优化,但从本质上讲,其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依旧遵循责任推定原则。即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要求所有潜在加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无疑会使众多无辜者被迫为真正的肇事者 “买单”,有悖于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追求。
面对高空抛物案件的频繁发生与严峻态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 21日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着重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抛物场所的特定环境、抛掷物品的自身特性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多方面关键因素,全面、深入地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精准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并合理裁量刑罚,为司法机关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与规范。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颁布,并于次年3月开始施行。
高空抛物行为被正式纳入刑事立法范畴,这一举措不仅深刻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重心从过往侧重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逐步向更加关注民生保障领域的重大转变,更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立法理念。这充分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在不断与时俱进、持续进步,始终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02
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现存问题剖析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罪的理解存在欠缺,致使司法适用出现诸多问题:
(一)何谓“高空” ,各地认定标准不统一
当前,高空抛物罪在 “高空” 认定层面存在显著偏差。法条虽界定 “高空” 为 “建筑物及其他高空”,但司法实践里对 “其他高空” 缺乏统一准入标准,致使 “高空” 释义有被不合理扩宽之虞。一般抛物行为若无侵害法益可能,通常不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而高空抛物因普遍具有较强法益侵害性才需刑法介入,此乃区分日常抛物与高空抛物罪的关键法律视角之一。从生活经验推断,在较低高度(如二层楼)抛掷物品,危害通常较小,此类情况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并且,“高空” 作为本罪关键构成要素,在认定过程中意义重大,然而从相关裁判文书来看,有关 “高空” 认定的释法说理严重匮乏,多数裁判仅以楼层数为计量标准,对具体抛物高度未作说明。鉴于不同地域楼层高度存有差异,这种缺乏精准高度说明的状况,无疑是本罪司法适用的一大漏洞。故而,“高空” 的认定既要秉持科学原则,亦需结合个案实际,且作出清晰阐释。
(二)何谓“物体” ,各地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中,“物体” 的认定存在明显偏差。现行法条对 “物体” 的界定处于空白状态,一般理解为,从高空抛掷且可能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任何物品,均可纳入本罪 “物体” 范畴。然而,高空抛物的危害程度与被抛物品性质密切相关,若物品体积或重量微小,危害通常有限。
因此,在高空抛物罪的司法实践中,亟待统一 “物体” 的认定标准,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详细阐明,以确保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避免因 “物体” 认定模糊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三)“情节严重”司法认定标准缺失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以及 “情节严重” 这一刑事犯罪程度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了本罪适用的基石。但就现实状况而言,当前高空抛物罪中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尚处空白,这极易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尺度,进而引发本罪适用的混乱与不当。故而,确立 “情节严重” 的明确认定标准,已成为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的当务之急。
在日常情境中,一个行为需达特定理论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此标准难以仅凭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来界定。由于无法穷举所有 “情节严重” 情形,且冗长列举会损及刑法的简约性,立法者便采用 “情节严重” 这一综合性表述来涵盖相关犯罪行为。在认定 “情节严重” 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然而当前该原则在本罪的主客观层面均暴露出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情节严重”层面,客观细节标准缺失,一方面体现为个案对“高空”描述简略,另一方面表现为“情节严重”判断过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主观层面而言,“情节严重” 的认定焦点存在偏差。如前所述,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通过对众多判决书的分析,多数未明确行为人是否故意,而是聚焦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表述为“行为人出于何种意图,实施抛物行为,情节严重……”。事实上,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相互关联、相互映照。故意反映出行为人较大的主观恶意,通常会导致更严重后果,故主观心理应是本罪“情节严重” 的关键认定标准之一。
(四)此罪与彼罪区分界限不明
在刑法学的视域中,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始终是核心议题之一。刑法的使命不仅在于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径,更在于通过合理、精准且科学的定罪机制来有效调适社会关系。高空抛物罪入刑,其初衷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现象频发这一社会热点所给予的积极回应,彰显关切;另一方面也是新时代背景下促使法律体系日臻完备的关键举措。准确甄别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点在于,深入剖析该罪在客观与主观层面的具体构成要素,并予以综合判定。与此同时,鉴于刑事法律作为国家最为严苛的制裁手段,其保障性应当遵循后置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境中,高空抛物罪与关联罪名之间的适用失当情形却时有发生。唯有清晰厘定高空抛物罪与关联罪名之间的界限,方能切实降低高空抛物行为所衍生的社会危害。
(五)罪与非罪区分界限不明
在高空抛物罪的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定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部分高空抛物行为虽被指控触犯该罪,但实际上并不适宜入罪,应以无罪论处而非强行纳入刑罚框架。
此外,除了此类不应入罪却被错误认定为犯罪的情形外,还存在相似高空抛物行为在刑事违法性评价上差异显著、罪责判定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03
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问题的完善措施
在民事法律与行政规制对高度危险的违法行为难以有效约束时,刑法的介入成为必然。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频发,推动了高空抛物刑事犯罪相关规定的出台。此前,实务中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易导致定罪与量刑的失当。因此,针对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中的词语认定偏差、“情节严重” 标准缺失、与关联罪名界限模糊以及量刑不规范等问题,需追根溯源,寻求针对性的完善举措。
(一)精准界定高空抛物罪相关概念内涵
1.明晰“高空”定义
在汉语言文字范畴内,《现代汉语词典》对 “高空” 的定义因过于宽泛而难以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未对本罪中“高空” 的含义予以明确,但其将发生环境拓展至 “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于司法实践而言,界定“高空”需兼顾高度条件与实质法益侵害性。此外,认定“高空”还应秉持实质法益侵害性原则,综合抛物场所、高度等现实因素,判断行为是否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实质危害,以防界定标准失当,引发冤假错案或不当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2.确定“物体”范畴
高空抛物罪旨在惩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对“物”的阐释不应受限于民事领域的利用价值,而应结合抛物场景与危害实质综合考量。物体下落冲击力受初速度、高度差等多种因素作用,故而认定本罪中的“物”需综合考量物体构造、重量体积、抛出高度与初速度等要素,并需达到“情节严重”,即足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在界定“物”时,既要遵循立法本意,避免过度限制,又要秉持刑法谦抑性,防止无限扩大,依据物体对公共秩序的危险系数予以定义。
(二)明确 “情节严重” 适用标准
在刑法中,“情节严重”在不同犯罪中角色各异,在高空抛物罪中是定罪构成要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其标准尚不明确,但意义重大。可从行为与结果两方面衡量:行为标准包括抛掷物体危险程度、抛掷地点和抛掷次数。抛掷物体时,危险程度高的物品如斧头、菜刀等以及落地后形态变化会增加危险性的玻璃等应作为衡量因素;抛掷地点的人流量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流量多的区域抛掷应计入 “情节严重”;抛掷次数也能体现行为人主观心理,屡劝不止的抛掷行为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结果标准则要从社会公众普通角度考量,以入罪角度思考高空抛物行为的潜在风险系数,综合时间、地点、抛掷环境判断。造成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严重交通拥堵等是“情节严重”的一方面,若行为能引起实际危害结果的高度盖然性并使公众恐慌,也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高空抛物罪。认定“情节严重”不应仅停留在学理抽象思考,而应结合具体个案因素,使刑法适用更科学严谨,增强定罪说服力与裁判文书可信度。
(三)厘清本罪构成要件以区分竞合罪名
高空抛物罪入刑虽拓展了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边界,但并非所有此类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法益侵害性轻微者,可通过行政或民事法律予以处置。
本罪与其他罪名时常存在竞合情形,其区分要点在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以及行为方式与主观心理。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主要侵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范畴更为宽泛,侧重于公共利益,涉及极端暴力且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恐慌的行为,单纯危害 “财产安全” 的行为并不包含在内。判断二者差异可依据行为危害法益范围的大小。
在高空抛物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上,核心在于行为方式与主观心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目的指向被害人人身权利,而高空抛物罪的主观心理多处于贪图便利、泄愤等恶意程度相对较弱的状态。若行为人出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应依据危害结果判定罪名。倘若造成预期对象伤亡,构成想象竞合犯罪,依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论处;若未致使预期目标出现人身损伤却使他人权益受损,则构成相应的未遂犯罪。判定高空抛物是否存在致人死亡的危险,需同时具备地面有特定被害人以及抛掷物体杀伤力较大这两项条件,以此来判别是否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发生竞合。
总之,判断本罪与他罪竞合需结合具体案例多角度分析,准确把握法益侵害、主观心理、行为方式与损害后果等要素,确保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的严谨性。
(四)出台量刑适用解释规则
近年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频发,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率上升。但因入刑时间短,缺乏相关司法解释,仅靠法律条文与部分实体案例难以满足量刑需求,易出现类案异判或同案异判现象。为此,最高院应秉持宽严相济原则,加快制定本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并颁布指导性案例,以供各地司法机关参考,有效规制不同行为方式的高空抛物行为。司法解释可从三方面探讨:排除情节轻微情形,因本罪是具体危险犯,情节轻微不入罪;对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件,以补齐被害人损失为原则,适用罚金刑为主,兼顾民事法律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适用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依据行为方式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同时,颁布司法指导案例,为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提供类型化标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直观呈现量刑参考。此外,应设置前置行政标准,发挥行政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作用,为破坏市民安稳预期的行为附上法律担责枷锁。
结语
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已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学界围绕高空抛物罪的探讨却并未止息,反而愈发热烈。司法实践在处置高空抛物案件时,亦存在诸多失范之处。
高空抛物行为对社会安定造成冲击、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而,精准把握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相关案件至关重要,有助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深切关切,切实筑牢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防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法治秩序。
许 鹏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经办多起技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破产清算及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曾参与起草、制作大型企业知识产权、不良资产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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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许 鹏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曾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