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责编/严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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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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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
关于闲置土地回收的相关知识
以下视频来源于
宋静律师 疑难复杂商事诉讼
随着国家一系列有关
加大闲置土地收回力度
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政策的施行
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案例将越来越多
在代理了多宗闲置土地收回的诉讼案件后
我们发现很多老板对闲置土地收回这一法律现象
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或者导
致企业反驳土地被收回的抗争贻误战机
或者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到最后一败涂地
酿成冤假错案
土地出让金与闲置问题
但管理实践中政府发现,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受让土地以后,只是为了避免土地闲置在动工开发环节只是应付一下,可能看上去铺设的摊子大,但实际上投入并不多,资金也不足以支撑整个工程建设。
可见,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所谓的动工开发并不是可以随意应付性的开工,而是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正式的动工建设,才能避免遭遇闲置土地调查。
有的企业提出疑问,我已经缴纳了土地闲置费,为什么政府还要收回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主要是混淆了政府处置闲置土地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不同。
因此,对闲置土地决定征收闲置费还是收回,是根据闲置时间的长短不同而使用的两种处置方式而已,二者并没有非此即彼的关系。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政府将向土地权利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闲置土地被征收闲置费,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再追究企业的闲置土地违法行为,而是督促企业加快动工开发的脚步,如果土地权利人仍未开始建设,政府就有可能启动收回的程序了。
政府原因与土地收回
企业遭遇闲置土地收回时,经常会抗辩是因为政府原因,才导致土地被闲置的,政府还有权收回土地吗?
土地收回与补偿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列举的正是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由此可以推出结论,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可能无偿收回土地,由于政府原因收回土地的,才存在有偿收回的可能。
一是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政府对于该地块并没有重新出让、另作他用的意向,总体上倾向于弥补或者消除政府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后,继续交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
实际上,如果是因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除非对地块已经另有安排,政府是非常乐意继续交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的,这样才可以避免给原土地权利人支付巨额的补偿。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可诉性
其实《闲置土地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调查的环节,其中记载的案件事实尚未最终确定,并不会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果针对《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可诉性
政府处置闲置土地,经过调查环节后,会给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土地使用权人针对《闲置土地认定书》可以起诉吗?
土地抵押权与土地收回
政府准备收回的土地上,如果已经设置了抵押权,则会产生土地收回和抵押权事先冲突。
关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被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这一条款只是规定,对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被收回,政府在收回土地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但并未明确抵押权如何实现的问题。
闲置土地被收回和已设定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应当如何协调,目前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1月曾针对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其中明确规定,“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尽管这一规范性文件尚未被废止,但其后的部分司法裁判并未遵循这一文件的指引。
目前,行政诉讼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针对收回土地闲置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可以针对土地是否应当被收回进行抗辩,但如果抗辩未成功,抵押权人提起的诉讼,也只是延缓土地被收回的时限而已,土地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并不能阻止闲置土地收回程序的进行。
土地使用权注销的可诉性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公告注销,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办理注销的情形,一般不会发生诉讼。
但如果是行政机关直接公告注销,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人就可能针对注销行为提起诉讼。
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针对行政机关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注销土地使用证属于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内部工作流程的完善,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该裁判的理由又认为,如果收地行为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起诉注销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行为。
这就给土地使用权人针对注销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诉讼,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增加了胜诉的不可预测性。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则行政机关的注销行为可能因属于司法协助执行行为而不再可诉。
闲置土地收回,事关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企业面对政府启动的闲置土地调查,必须积极对待,例如提交证明已经实际投资开发的资料,申请听证,千万不能消极应对,以为只要自己不配合,行政程序就难有进展的观念和想法早已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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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