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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驳回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的常见情形
发表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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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老百姓都没有提前写“平安纸”(立遗嘱)的意识与习惯,更别说会在遗嘱中提前指定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当面临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没法直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遗产无人继承、债务无法处理等状况,对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来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指定的特定人选或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及处理遗产,成为实现被继承人遗产妥善管理及分配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指定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有了规定,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相关的案件。为此,笔者特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公开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决文书进行了检索、分析与归纳,总结出常见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被驳回的情形,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及认识这一解决继承案件常见“卡点”问题的重要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处理情况,为处理继承纠纷相关案件提供借鉴及启发。


01

因诉争的标的不在被继承人的

遗产范围内被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了常见的例如自然人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以外,实际上合同权益也是可以被继承的。对此,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张继承的标的为合同权益的,只有当该诉争的合同中对于被继承人的权益有具体、明确的描述及约定,该合同项下属于被继承人的权益才可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加以讨论。否则,类似于如《补偿安置协议书》仅是被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署了拆迁补偿意向但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拆迁补偿方式的,该《补偿安置协议书》则会由于无法据此判断被继承人具体可获得哪些拆迁补偿权益而不能成为可继承的合同权益。以管理前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张也因争议标的并非法定的遗产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02

因遗产范围不明确被驳回


此类诉讼一般会涉及请求法院针对被继承人的某一项或几项遗产指定管理人,因此,如果诉争的遗产是房屋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那么径直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因遗产范围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可通过提起确权之诉、继承诉讼等另案解决争议以明确房屋的产权人以及对应的份额为由,从而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03

因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被驳回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从 (2022)云2901民特2号判决中法院的说理部分来看,该司法审判观点认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本身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更多是因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出现、被动加入到案件中来,其有义务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而无权利主动申请自己成为某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04

因没有达到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这一条件被驳回


对于想申请指定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来说,很容易忽略也是常见被驳回的情况便是,没有全面摸清继承人情况,遗漏了部分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申请。如果遗漏了继承人,或者他们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有效意思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径直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则不符合法定条件。


05

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利于遗产管理被驳回


对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想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在甲市,之后有证据证明他的经常居住地为乙市,例如住所、社保缴纳地、工作单位等都在乙市,死亡也是在乙市,那么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应视为住所。如果想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话,就得找到准确的被指定的主体,不然会被驳回。


06

因申请人本身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地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不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被驳回


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的设立在于由专门的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类似于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等主体,中立、公允的履行职责,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减少矛盾纠纷。在(2022)吉7601民特2号民事判决中即可看到由于被继承人生前为村支书,与村委、村民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乡土人情关系,如由该村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存在不当清偿自身及村民债权的风险,不能有效保护其他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申请人请求指定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予以驳回。


07

因不具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客观

必要性被驳回


对于自身的债权已经其他案件审理并进入了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再围绕该债权主张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则会被认为没有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客观必要性,因为申请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法院执行实现。


对于继承人之间已就遗产争议提起了继承诉讼且案件业经法院受理,而争议的遗产实际上由其中的部分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中,不存在损毁灭失等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迫切情况,且考虑到如果依申请人的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将改变对争议遗产的控制,也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解决双方的争议。因此,会被认定为不具备申请的法定条件,也不具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客观必要性。


对于实际上遗产已经分配完毕的,由于遗产经分割完毕后已经转化为继承人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只是由于存在现实变现障碍导致继承人认为自身没有切实取得相应权益的,以此为由申请指定管理人也是会被驳回。



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后,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当事人期望通过这一途径解决继承难问题的案子,从前述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多种常见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并非只要涉及遗产继承的争议或纠纷都必须确定或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角色的存在更多是手段,而非目的,旨在帮助解决特别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导致遗产无人处理,而有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起到的是一种“善后”的作用,属于帮助被继承人处理其身后事的范畴。深刻理解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发挥其应有之义,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新设制度的法律与现实意义。


谢扬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及财富传承规划等家事方面的法律事务。考取了美国 ABNLP 协会注册 NLP 执行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心理画分析师等实用心理学方面的资格。     


被评为:

“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工作机构优秀成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共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总支部 2021年优秀党务工作者”。


参与撰写了《守住幸福:婚恋与传承守护指南》 《民法典新规则全知道》  《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等书籍、指引。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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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谢   扬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