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暑假即将结束,相信许多游戏公司已经在为即将到来的未成年人充值退费纠纷高峰期做准备。其中,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恶意起诉退款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如发生此类情形,游戏公司法务应如何核查案件实情和应诉呢?本文作者将从经办的一起父亲冒充未成年儿子起诉退款的案例中,为大家总结经验,提供指引。
案例基本案情
某先生自称其8岁儿子小某在其不知情下,使用其身份证注册某末日生存类游戏账号,并充值消费,其向游戏公司申诉退款遭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游戏公司退回全部充值款。
经作者核查发现,涉案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和充值人为某先生本人而非其儿子小某,经举证和答辩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涉案游戏账号显然并非未成年人原告小某充值和使用,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最终,游戏公司无需承担任何退款责任。
办案分析
(一)办案难点
1、如何调查涉案账号是否为未成年人使用?
游戏公司在收到家长退款申诉后,通过家长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孩子本人进行通话,请其对游戏问题进行回答,但发现孩子对涉案账号及游戏内容不熟悉,连账号昵称、最基本的游戏规则都回答错误,因此认为孩子并非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故拒绝退款。但仅凭此回访电话难以确定涉案账号实际使用人,那究竟应从何处下手调查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呢?
2、本案涉及伦理道德,法官达成心证的难度较高。
根据调查,本案实情是“父亲是涉案账号的使用人,教唆其儿子利用未成年身份骗退充值款”,这个违背伦理道德的真相让人难以置信,法官在审理判断时将异常谨慎,这意味着游戏公司的举证需更为全面有力,否则难以让法院达成心证,作出支持我方的判决。
(二)难点解决
1、还原真相的关键:抓住蛛丝马迹,顺藤摸瓜
(1)突破点1:录音材料
作者在调查中发现涉案账号使用人在案发前曾多次致电游戏客服,投诉游戏物品丢失、抽奖结果等问题,录音中来电人员的声音是成年男子,与申诉退款来电中自称为孩子家长的某先生声音一致。显然,涉案账号平时使用人是某先生。
(2)突破点2:对方证据中找线索
原告提供游戏好友签字的书面证言,称该好友与涉案账号使用人经常语音开黑组队游戏,证明涉案账号使用人为未成年人。从“证人”预留的游戏账号数据可见,该好友是成年人,居住地在外省,其在上课时间经常与涉案账号使用人在其居住的城市用同一设备登录游戏,这意味着账号使用人在上课时间频密去往游戏好友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很远),这显然不符合8岁儿童的行为习惯。
2、主动沟通,解答法官疑虑
庭审时原告方仅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家长与孩子并未到庭,法官无法亲自询问当事人,这对法官的心证造成一定影响。庭后,代理人主动与法官沟通,从利用未成年人身份恶意退费的产业利益角度解答法官对于原告家长行为动机的疑问,法官通过向孩子进行调查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涉案账号并非未成年人使用的判定。
应诉指南
作者根据前述案例及过往的办案经验,就冒充未成年退款的案件调查和应诉举证总结如下指南,以供参考:
(一)事实核查要素表
账号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可从如下要素下手,进行综合判断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备注说明 |
游戏年龄定位 | 孩子的年龄、智商是否有能力玩此游戏 | |
涉案角色基本信息 | 角色名字、角色性别是否与孩子相关或相符 | |
游戏登录(充值)IP地址 | 是否与孩子居住地相符 | 如有多处外地登录需注意结合假期时间区别判断是否为旅行或回老家或与其他游戏好友账号共用的情形 |
游戏登录(充值)时间 | 是否经常出现在上课、凌晨时间登录/充值 | |
登陆设备 | 登录设备是否单一 | 一般情况下,孩子登陆设备较为单一,如果在短时间或短期内出现较多登录设备,在排除可能使用虚拟机的前提下,则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账号共用的情况 |
聊天内容 | 聊天内容是否符合有成人言论 | 聊天言论需注意查看注册之日起至今的全部言论综合评估(个别成年人为了骗退会在近期言论中故意制造“未成年人”言论以混淆视听) |
过往客服咨询、申诉记录(包括录音) | 1、通过在客服处留下的咨询手机号码核查身份; 2、过往的客服咨询来电录音核查声音。 | 注意核查隐私政策中是否有授权游戏公司可以获取和保留对方的手机号、微信号、客服录音等隐私信息 |
游戏好友查询 | 核查游戏好友账号是否也呈现未成年人特征 | |
同一账号如绑定公司其他产品,可调取其他产品的数据 | 如同一账号绑定公司其他产品的,可以一并核查其他产品项下的数据行为综合判断 | |
电话回访 | 核查完账号游戏数据后,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内容回访。回访问题包含如下内容: 1、涉案账号的基本信息; 2、游戏时间和地点; 3、如何获取成人身份证及家长充值密码; 4、询问与其游戏等级或行为相符的游戏基本内容和规则,以判断其对游戏的熟悉程度; 在核查数据中出现的疑问,例如有无账号共用,具体与谁共用,为什么角色性别与实际性别不符等。 |
通过上述情况,要素综合核查,基本能对账号是否为未成年人使用有较为清晰的判断。
(二)证据组织
举证应当紧密围绕涉案“账号不符合未成年人行为特征”进行,从前文事实核查要素表中选取突出账号“成年化”的数据进行证据组织,形成证据链。
在举证中需特别注意个人信息数据提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面临证据合法性问题导致证据不被采信,还可能额外引发个人信息纠纷。例如,私聊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需谨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公频道聊天是用户主动将聊天内容公开,但私频道聊天属于用户并未同意向第三方公开的内容,故在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当获得其单独同意。尽管大部分游戏公司已在游戏隐私政策中明确约定游戏内收集到的聊天可在维权时向司法机关提供,但电子服务协议点击勾选同意的形式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获得用户单独同意,在证据合法性上具有瑕疵,故在实操中如需提交私聊内容作为证据的,可先向法庭申请,由法庭征得游戏账号实名人同意后提交。
(三)庭审注意事项
1、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其隐私安全,在开庭前应当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庭审直播录播。
2、此类案件庭审时,成年人的陈述往往具有欺骗性,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游戏公司代理人可向法官争取申请未成年人本人到庭或请法官以庭外调查的形式向未成年人了解案件实情。
以上为作者总结的办案实操经验以供游戏公司法务参考,下期作者将对“游戏公司退回充值款后家长再次申请退款”的情形进行探讨,欢迎关注!
徐爽 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协会 专家会员
广州巨大产业园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站 专家律师
擅长领域:游戏电竞和直播公司法律顾问及合规工作;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等领域的诉讼工作
工作经历:曾任职多家头部网络游戏企业和语音直播企业法务工作,处理公司法律战略部署、法律合规(包括产品合规、公司内控、劳动人事合规等)、股权治理与业务收购、诉讼维权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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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徐 爽
排 版 | 黄晓瑜
审 定 | 曾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