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分配小编总结了以下观点。
一、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在新《公司法》下对股东责任分配的影响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同时也要求这些非货币财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则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非货币出资,法律明确规定了评估作价和财产权转移的要求。股东需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完成权利转移手续,否则不能作为有效出资。
二、新《公司法》下,关于股东出资责任分配的规定
对股东责任的分配包括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表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可直接向其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未出资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应先对公司的其他资产进行执行,只有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即使股东以名义股东身份抗辩,声称自己并非实际出资人,但只要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不能仅凭身份抗辩来免除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仅需要补足其认缴的出资额,还需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阶段,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则这些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董事会在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发出书面催缴书,若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即当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在经过书面催缴和失权通知程序后,股东将丧失其股东资格。公司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进行减资程序。这一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管,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股权交易中受让人的出资义务得到保障,并防止因转让行为而逃避出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起诉公司与股东,请求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况来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下,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分配涵盖了基本责任、连带责任、股权转让中的责任、债权人追偿权以及失权制度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以确保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保护各方利益。
三、新《公司法》下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179条和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并且要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利益。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如果董事会未能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扩大了董事和高管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公司或股东,还包括第三人。如果董事和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他们将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管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股东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们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管出资的具体应对措施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管能够及时了解并执行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催缴工作。这可以通过定期审计和监督机制来实现。
董事会应明确各成员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关于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催缴工作。每个董事都应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定期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法律培训和合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特别是要强调新《公司法》中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新规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风险预警系统,及时监测股东的出资情况和董事会的催缴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可以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的相关条款,包括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应规定董事会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股东转让股权的注意事项
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如实告知其未实缴出资的情况,避免受让方不知情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受让方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这为受让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
股东未实缴出资不仅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会给董监高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所有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董监高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防止因管理疏忽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何诗茵
何诗茵,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具有房地产企业工作经历,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破产清算等法律事务。始终坚信:持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一定正确,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供 稿 | 何诗茵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