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是现行司法制度下常见的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在无罪辩护无望,自首、立功又不构成的情况下,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解以获得从宽处理是刑辩律师在办理伤害类、侵财类刑事案件时最常使用的辩护策略。
然而,刑辩实操中退赔的过程往往一波三折,退赔以后成功拿到被害人谅解的少之又少。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但实务中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则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不起诉、缓刑的重要标准。因此如何成功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成为办理伤害类、侵财类刑事案件的成功关键。
近年来,为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构建矛盾多元化解格局,有效破解“和解难”困境,各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公证处共同探索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制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这是一次创新的尝试,将对上文提及的痛点带来新的审判风向。
本文将结合国内各地区已公布的实施办法对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退赔;谅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不起诉;缓刑。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及能力,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一、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如何理解“所犯罪行较轻”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认为符合该条款列举的情形才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即能够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或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河南省是这一观点的代表省份,详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发布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豫检会〔2023〕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三)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观点二:根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能否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认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就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山东省是这一观点的代表省份,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文件(鲁检会[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实务中不同地区办案单位对于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标准把握有所区别,但不论采取何种观点,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性侵类案件通常不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协商未果是由被害人原因所致的。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的前提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即自愿认罪认罚。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过六年的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展示出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的优势,更为全球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领域提供了中国方案。因此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制度的要求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前提,也是应有之义。
此外,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还要求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原因在于被害人一方。通常表现为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精神遭受痛苦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何赔偿,只要求司法机关给予严惩;或被害人及其家属出于牟利考虑,提出的金额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或被害人下落不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与被害人或其家属取得联系,无法协商赔偿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和意愿,愿意提存赔偿保证金。
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或刑罚适用轻重,其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被害人的赔礼道歉或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可以客观体现认罪悔罪的态度。认罪悔罪不能仅在口头上作出表示,需要以实际行动证明,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具备赔偿的能力且具有赔偿的意愿。
与民事提存制度相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具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属性,通过预先将刑事赔偿款项提存至公证处,保证后续判决中关于财产部分能够有效执行,保障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从提存的固有属性来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四)赔偿数额能够基本确定。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根据被害人伤情和财产损失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听取双方意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同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估算确定。
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启动流程
申请时间: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贯穿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司法审判四个阶段,各阶段都可提出保证金提存的申请。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山东、重庆等地有相关明文规定,如《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检会〔2022〕25号)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法院判决宣告前均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
为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避免赔偿保证金提存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部分地区(浙江、河南等地)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权利,如《浙江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浙检发侦监字〔2018〕10号)第六条规定“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启动,也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自行决定适用,但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并指定其近亲属代为办理”。
受理机关:关于由谁负责受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问题,目前有三种实践模式:(1)区分刑事案件阶段,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如浙江省。(2)不区分刑事案件阶段,均由检察机关负责。如河南省。(3)不区分刑事案件阶段,均由公证处负责,如广州市番禺区。
接收保证金机关:人民检察院与公证处共同开展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试点工作前,赔偿保证金的保管机关具有多样性。部分地区的接收保证金机关为人民法院,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陈某嘉还与罗某分别退回被害人赵某1损失各人民币5000元,并向本院提存人民币40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赵某1”。部分地区由检察机关负责接收,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检会〔2020〕3号)第31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方要求明显过高或矛盾激化等因素未能达成和解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预交赔偿保证金”。
随着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由公证处负责接收赔偿保证金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约定俗成。一来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提存是债务清偿和合同担保的重要手段,公证处有丰富的业务经验。二来相较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公证处作为非司法机关在案件中更有客观中立性,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机构,更有利于该制度的运行,使得赔偿保证金的流转更加便捷、灵活。
出具文书:办案机关决定采取赔偿保证金提存措施后,由承办人员制作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审查表,出具建议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函。公证处在收取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后,会将该保证金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收款凭证和提存证明书,连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复函一并移交办案机关。公证费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三、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法律效果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在“侦捕诉审”四大环节全流程覆盖,将化解矛盾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已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办案机关可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的表现,并可以此作为是否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提出从轻量刑建议,以及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情况,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依法提出缓刑建议。犯罪较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情况,结合全案情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规定的从宽幅度作出判决。
四、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推广适用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统一适用的范围及启动的程序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仅在各地方司法系统进行试点。尽管各地司法系统在实施办法的内容上相互借鉴,使适用标准和启动流程有大致统一的基本框架,但在实际执行上仍参差不齐。很多地方甚至还基本停留在概念阶段,没有实际推行和实施。上文所列举的各地实施办法条款的差异足以证明实务中操作的差异化客观存在。
此外,部分地区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仅作为内部文件使用没有对外公布,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信息不对称,不了解该规定制度更不清楚如何申请和启动,影响律师辩护策略的制定,阻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违背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因此,中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文件,统一规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消除地方试点产生的乱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明确的指引,使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诉求,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之前做好引导和疏通工作,实现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矛盾。
为防止被害人滥用权利漫天要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地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设计时便规定了无须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同意。这让部分办案机关为了追求办案效率,滥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及诉求,强迫被害人接受施暴者的退赔,特别是面对只要求严惩拒绝接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滥用必然会加剧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痛苦,有违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要求,也客观上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办案机关在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前,应当及时听取被害人意见,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和释法说理工作,使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的同时能够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满足其情感需求,实现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矛盾。
结语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次创新尝试,也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该制度的推行具有深刻的法治意义,不仅有利于防范被害人滥用权利,引导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还有利于缓解“真悔罪-向谁赔-难从宽”带来的压力,使那些真诚悔罪、确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该制度的推行使得很多轻微的伤害类、侵财类案件得以不起诉,大幅缩短了案件的办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随着各地区逐步落实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广州市作为法治的前沿城市,也率先在花都、从化、番禺等地区试点该制度,因此掌握并熟练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也将是每位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必修课。
路漫漫其修远兮,刑辩之路任重而道远,终其一生不断学习,不辜负每一份信任!
冯小玲 律师
冯小玲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组织委员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规中心秘书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羊城律政佳人优秀志愿者律师。
曾获荣誉:
曾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2023年5月9日荣获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颁发的“最佳辩手”奖;2023年8月荣获广州市巾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颁发的“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优秀队员”奖。
擅长领域:
冯小玲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毕业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至今,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电信诈骗以及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案件,并先后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1、经办蔡某某贩卖毒品罪,辩护成功获得不起诉,该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0年度业务成果奖,并被律协收录出版发行;
2、经办欧阳某敲诈勒索罪,最终改判无罪,该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3、经办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成功缓刑;
4、经办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最终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5、经办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6、经办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最终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7、经办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成功缓刑;
8、经办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功不起诉;
9、经办何某某强奸案,最终成功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10、经办张某某轮奸案,最终成功争取到自首,刑期由十年以上减少到八年;
11、经办周某健轮奸案,罪轻辩护成功,成功减轻刑期二年半;
12、经办韦某某强奸案,成功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13、经办方某健猥亵儿童案,争取从轻判处,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五个月;
14、经办刘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
15、经办吕某涛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
16、经办蒲某某合同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
17、经办喻某春盗窃案,成功将盗窃金额从25万元减少到17万元,减少刑期一年以上;
18、经办江某某虚开发票案,成功缓刑;
19、经办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判三缓四;
20、经办林某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成功取保候审;
21、经办袁某某涉嫌受贿罪,最终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2、经办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未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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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冯小玲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