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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金额遗漏的失权法律风险防控
发表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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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竣工结算难已成建筑行业通病。尽管伴随建筑业改革,国家及部分地区开始探索过程结算制度,以期解决该问题。但从实践层面来看,落地效果并不理想。从笔者团队服务的多个建设项目结算情况来看,与法律适用追求的精准性不同,竣工结算一定是算大数的过程,结算金额是利益博弈后最终衡平的结果,事事精打细算,字字分斤掰两,结算将难以进行。因而,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发承包双方,尤其是承包人为推进结算进程,会选择搁置争议,先就无争议部分签订结算协议,但却并未对争议部分另行约定。但该做法极易引发结算金额遗漏的失权法律风险,导致本应享有的权利却无法被支持。


同时,在工程实践中,有大结算和小结算说法。小结算仅就工程造价部分进行结算,大结算则是对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的结算和合同清结。在法律实务中,竣工结算及由此签订的结算协议/定案表被倾向认定为是大结算的概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以及本文分享案例的裁判观点来不难看出)。即经竣工结算确认的金额在一般意义上将被认定已包含工程造价、索赔、违约金等在内的全部合同金额,被视为合同清结的象征。当然,如结算协议有特殊约定或在结算过程中各方以其实际行为足以推定其真实意思表示非大结算的除外(但一旦发生争议,该情况对权利主张人举证要求非常高)。


为确保竣工结算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我们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如有争议事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后续主张权利预留空间,避免失权。同时,如已签订结算协议,仍有增加费用需主张的,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判断是否存在认定为构成“小结算”的可能性,适时止损。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情简介


兆通公司与金盛公司先后签订桩基协议及施工合同,由金盛公司总承包翡翠经典1-4号楼项目工程。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双方签订桩基结算书、工程结算书,其中对项目进行了综合结算,并在工程结算书上注明“2、3、4号楼阳台面积待定”。双方均在结算书中签名盖章。因双方就工程款等事宜发生纠纷,金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兆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诉讼请求。兆通公司也提出请求金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未提交竣工材料等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应金盛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分别对涉案工程阳台和入户花园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因结算书上注明“2、3、4号楼阳台面积待定”,所以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合同约定,对金盛公司主张2-4号楼阳台及入户花园按全面积计算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针对兆通公司反诉请求,金盛公司答辩意见为:一、关于竣工资料的移交问题。由于参加验收工作单位的办公地分布多次,验收通过后的签章需要一段时间。兆通公司是在其他参与验收的单位鉴定盖章后才签字盖章。兆通公司称工程尚未验收,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次,在编制完整竣工验收资料时,兆通公司并未完成防雷工程、消防工程、供电工程竣工资料等资料的准备,也没有移交给金盛公司。而且合同并未约定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具体时间。另外,兆通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也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工作迟延的主要原因。二、金盛公司不存在工期违约行为。任何一个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和临建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具备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工程用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是兆通公司未如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等致使金盛公司进场施工期间,因无证开工而被问责停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兆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期,并非金盛公司违约造成的。


再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兆通公司一审反诉主张金盛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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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 李杨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官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