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和生成性算法的快速发展,AIGC(即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应用日益普及化、大众化,而对需要灵感、创作的行业,更是被广泛地使用。但随之而言,关于运用AIGC而形成的内容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问题及认定,是对现有版权法律体系的挑战。
根据现行的国际版权法律,版权保护的对象通常需要满足原创性的要求,即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然而,对于AIGC生成的内容,由于其创作过程涉及到算法的自动运作,缺乏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因此其版权性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英美国家对于AIGC产物的态度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是持否定态度的,且该界限是明确的。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的观点认为,作品必须是人类作者的产物,由机械过程或随机选择产生而没有人类作者贡献的,不受版权保护。因此,美国对于AIGC作品的态度认为,AIGC仅属于创作的工具,更倾向于人类的创作性认定,如人类的创作比重和作用较小的,则不应受到版权的保护。
比较有趣的是,英国对于AIGC的立场与美国是完全相反的,英国早在《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中就有对计算机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有相关规定。英国认为即便是完全有AI生成的作品,也可以获得版权,但是这种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是短于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70年的。
中国对于AIGC产物的司法案例
我们再将AIGC的版权认定问题的着眼点回归到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就人类操作AIGC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向我们交了一份答卷。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认为该案由AIGC生成的图片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下内容摘抄自部分的判决原文:
(1)“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本案中,原告发布涉案图片时已经标注为“AI插画”,且原告可以利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根据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还原该图片的生成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庭审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可以看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AIGC产物是否应受版权的保护探讨
综合中英美三国对于AIGC产物的态度来看,笔者认定AIGC产物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关键在于生成该产物时人类对该作品的创作及影响有多大,究竟AI是创作的工具,被赋予人类的思维而形成作品,还是人类辅助AI完成创作,这个标准在法律上是否能有清晰的界线,判断是否可被视为“作品”被版权保护的分界线,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尝试后,将会日益明确。
不过,随着AIGC技术及算法的不断学习及发展,人类运用工具的过程中,需要付出的创作及劳动的比例将越来越下降,在讨论运用AI工具完成创作的产物是否属于作品的同时,是否需要疑惑在计算机屏幕前的人类、创作出AIGC工具的工程师、以及真正完成大量工作的AI之间谁应该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呢?
在传统的作品中,千人千面,即便是面对同一个苹果,不同的画家都会创作出不同的画作,但对于AIGC而言,同样的关键词不断地重复组合及生成后,是否总有一天会出现“重复作品”呢?
如何对AIGC提供保护,更好地实现社会多方的利益平衡?这些问题仍然悬而未决,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对AIGC的问题不断深化,我们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答案。
作者简介
温彦 律师
社会职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破产事务部成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监督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破产管理人名册成员;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副主任。
专业领域:
民事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法律服务、股权投融资、企业合规、劳动纠纷与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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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林思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