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98次
公司赔偿16万
大家好,今天笔者想跟大家探讨一个看似荒诞却又真实发生的案例:程序员王某因为一年内迟到98次被公司解雇,结果公司反被判赔偿1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背后的法律逻辑。
程序员王某在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工作,因在不到一年内迟到98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除加班费外的其他请求被接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考勤制度,未尽到管理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和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公司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向劳动者公示。
我们得明白,劳动合同不是随便签随便撕的纸片,它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凭证。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雇他,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法律的天平是细腻且精准的。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公司未能证明其考勤制度已经明确告知过王某,也就是说,王某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迟到了。再者,公司在王某迟到期间,没有进行任何提示、告知或处罚,这就相当于默认了王某的行为。所以,当公司突然拿迟到来解雇王某时,法院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这种风险呢?
1. 规章制度要明确并公示:公司的考勤规定、奖惩措施等都要写得清清楚楚,并且要确保每位员工都知情。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拿出证据说事。
2. 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如果员工迟到,要及时提醒并告知可能的后果。这不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3. 处罚要有依据,执行要一致:任何对员工的处罚都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并且在实施时要保持一致性,不能今天对这个员工一套,明天对那个员工又是另一套。
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充分听取和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通常涉及到与员工代表或工会进行协商,确保规章制度能够反映员工的利益和需求。民主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规章制度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2.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意味着规章制度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能设定违法的义务和责任。
3. 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公开透明地告知所有员工,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了解和熟悉这些规定。公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在公司内部网站、公告板、员工手册或通过会议等形式。只有当规章制度被公示并且员工有机会知晓后,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只有当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规章制度可能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未能证明其规章制度满足这些要求,特别是在告知和执行方面存在缺陷,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笔者寄语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力盾牌。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沟通不是可有可无,法律不是儿戏。作为用人单位,合理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员工的尊重。而作为员工,了解并遵守公司规定,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在劳动关系中,双方都应该本着诚信和尊重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
【作者介绍】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
ICFP国际理财规划师
CICFP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
美国ABNLP协会注册NLP执行师
企业合规师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8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家族企业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家族企业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招摇撞骗案)
岑曦蕾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多宗涉及境内外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方面案件,还曾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金融机构的诉讼业务代理律师,办理了多宗诉讼、非诉讼、执行案件,保全和回收了大量的国有资产。
深耕于财富传承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及执业技巧。自2017年以来,受托为多位客户制定财富规划方案,金额达数千万美元,协助客户全面实施落地境内外的财富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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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