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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人力成本再提高!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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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广东省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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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市2021社保年度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各险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费率的调整。


经查询广州税务局的数据得知,2021社保年度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各险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费率具体进行了如下图所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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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保的缴费基数需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缴纳部门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一般而言,职工本人的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社保缴费基数存在上限和下限,若职工本人的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则以上限为准,超过部分不计入;若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按照基数下限缴费。


三、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以免产生用工风险。


不少企业为节约用人成本,向社保部门申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时并未如实申报,一般只会按照缴费的下限基数为员工购买社保,而这往往也为用人单位带来潜在的用工风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避免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而产生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缴纳部门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