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类纠纷
案例一 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
对于相对人主观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的未验收先运营行为,且处罚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文号】
(2022)最高法行再329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6期18页
案例二 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0期43页
案例三 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38页
案例四 曾某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
黄宇莹律师团队介绍
黄宇莹 律师
一级合伙人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营业务: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国土、住建及城市更新等政府部门顾问工作、企业投融资、房屋、继承、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三旧业务领域诉讼及非诉工作。
陈冰华 律师
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主营业务:
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合规工作、公司股权、保险、证券等经济、金融领域诉讼工作。
陈俊沙 律师
曾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自从事法律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行政类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经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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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陈俊沙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