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冲突甚至打架斗殴势必会对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很多企业都无法容忍这一行为,并将员工打架斗殴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开除处理。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现实中,并非所有打架行为解除劳动关系都能得到支持,由于劳动者打架斗殴存在事件突发、取证难、证人存在利益关系、制度未经合法程序、难以证明打架严重程度等问题,在过往的操作中,不少企业就因为开除打架员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服务近百家企业,为企业经营、股权架构、人力资源等相关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劳资纠纷处理上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近期张扬律师团队汤嘉丽律师就办理了一起员工打架遭辞退后索要赔偿金的案件,为公司取得了胜诉的好结果。
员工殴打主管,遭辞退后起诉公司索赔45万。
高某在公司担任制模师傅,2020年10月26日,因前一日,高某与妻子两人为私事在打完上班卡后未请假便离开公司,部门主管来就此事询问了高某妻子,高某得知后便与主管理论并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上的碰撞。2020年10月28日,公司向高某发出《员工解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高某无视公司纪律,无故旷工……进而殴打上级,根据《员工手册》第X部分第X条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解雇事宜公司通知了工会。2020年11月10日,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1日至2020年10月24日加班费30000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150000元。
证人监控还原真相,用扎实的证据说话。
2020年12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张扬律师团队收到了本案的诉讼材料,经过律师对案件的查看及分析,最终公司决定委托,该案件由汤嘉丽律师经办。
汤律师查看案件材料后,认为在本案中需要先固定高某打架的事实,再证明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由于打架一事发生在办公室,事发非常突然,高某打人的行为也仅有几分钟,办公室内并没有监控摄像头直接拍下高某打人的一幕,高某很可能否认自己的打架行为,要想还原真相,还得有亲身经历者的证明。经过调查,事发当时除了打人的高某,办公室内还有被殴打的主管以及文员刘某,通过与证人的沟通,汤律师了解了打架时的基本情况,并向仲裁庭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本案仅有主管和文员的陈述,仲裁庭也很难断案。
经过多次沟通和不懈查找,公司终于找到了在车间拍摄的不同角度的监控视频,视频记载了高某打架前后出入主管办公室的情形,以及从远处看到的办公室部分情形。但由于监控视频在办公室外面,并非直接拍到打架全过程,为了说明监控视频的情况,汤律师在提交视频作为证据时对视频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对事发当时的位置以图示的形式进行了标注。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帮助仲裁庭最大程度还原打架的事实。
(律师提交的事发经过监控视频截图,通过进行标注说明还原事件真相)
基于以上证据,汤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提交了证据,在等待开庭期间,律师也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
庭上对证,公司仲裁、一审、二审均胜诉。
开庭当天,果真如律师预料,高某当庭否认了自己打架的行为,认为双方仅是在理论。因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一旦公司无法证明员工实施了殴打行为,或员工就并不清晰、无法反应完整事实的监控内容、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辩驳,仲裁委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很可能认为劳动者不存在公司规章制度所载明的行为或情节未严重到需解除合同,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
因此在庭审中,仲裁员对整个打架事件的起因、经过及影响极为关注,并通过仲裁庭调查、当庭播放录像、证人询问等方式对各方进行发问,以求还原事实。作为公司代理人,汤律师还补充了“高某情绪激动”、“高某先动手”、“影响较大、工厂其他几个部门的同事均知晓了此事”等细节,交代了双方打架的原因,强调了高某的过错和情节严重性,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高某只能承认与主管有肢体碰撞。
2020年12月底,仲裁委出具了裁决书,仲裁员认为,履行请假手续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高某关于因私事打完卡未上班的自认已违反劳动纪律,且高某确认与主管有肢体碰撞,监控视频内容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综合考虑后认为公司解雇高某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裁决之后高某不服,又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请求,此后高某继续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事实面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高某打架被解雇一事历时十个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均为公司方胜诉,这与公司方的配合以及律师对诉讼策略的把握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分不开的,这个结果不仅警醒了违纪的员工,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