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总承包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虽在我国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但长期以来相关立法滞后,各地多存矛盾性政策规定,不利于工程总承包长远发展。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助力工程总承包法治化发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8问”系列微信文章,以《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为依据,结合团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的实务经验而作,以期助力企业工程建设合规。
EPC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设计服务、设备采购、建筑服务三类应税行为,而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上述三类应税行为分别适用6%、13%、9%不同税率。实践中,尤其是在EPC合同无明确约定时,EPC工程总承包单位(下称“总包单位”)适用何种税率开具发票,往往存在争议。
总包单位想以建筑服务9%的税率开票,但业主却认为开票金额包含设备费用,应单独拆分,极易引发结算争议。事实上,总包单位应如何开票,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国税意见亦不统一。从各地国税局已有政策意见来看,对EPC项目增值税处理之争,集中于混合销售与兼营之辨。
从我国税制改革看,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辨析
具体内容 |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概念 | 条文依据 | 概念及税收征收规则 |
兼营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混合销售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法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EPC工程项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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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李杨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官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