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从中办、国办的高度,联合发文要求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规范证券市场,必将对我国证券与基金业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意见的施行与展开,必将是违法证券与基金主体被市场淘汰,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主体发展壮大。作为从事基金法律业务的海森基金律师团队,我们认为《意见》从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三维角度对基金管理人的合规与风控管理提出了全面合规管理的要求,现就《意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提醒基金管理人关注全面合规管理,作好相关合规与发展规划。
一、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解读
意见(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解读:该条提出了打击和规范证券市场的主要目标,内容我们归纳为“为了总目标、进行一打击、三建设与健全。”
总目标: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一打击:从《意见》颁布到2022年,是从严打击、有效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元年,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高压打击的态势会持续到2025年,2025年以后就完全制度化了。
三建设与健全:一是,建设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二是,建立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三是,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
该主要目标对包括基金业在内的所有证券从业行为提出了要求,我们总结为“违法证券活动将无所遁形,只有合规管理、合法经营,才有发展和出路”。对基金业具体要求来讲:《意见》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应立即进行合规管理自查,若有违法活动立即进行整改,避免相关刑事风险,特别是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公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券商银行资管等),证券交易活动频繁,容易触犯与交易相关的犯罪规范。且在今后,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问题应提升到关乎管理人生死存亡的高度,不再是摆设,这要求我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律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制度,并切实履行。
《意见》(二)、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
解读:这是表明查处和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态度,“零容忍!严厉查处!”
《意见》(十五)、“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八)、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制度。”
解读:该条一方面,重申了打击决心与态度“从业从快从重查处”;另一方面,指出了重点打击的罪名,其中,与基金管理人其他资产管理人,特别是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密切相关的罪名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这提示我们的基金管理人,在自查与合规管理中,应重点预防该三类犯罪行为。
《意见》“(十八)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解读:该条一方面,总概括了以后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更加强化;另一方面,也指出了违法私募基金的两个常见罪名“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这里还提到法律健全问题,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这提示我们的基金管理人,在自查与合规管理中,应重点预防“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两类犯罪行为。且也对我们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步健全我们的合规管理各项制度。
二、行政法律风险方面解读
《意见》(二十二)、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二十三)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
解读:不仅仅是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执法能力方面同时加强和完善,加之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执法手段的运用,行政机关清楚掌控管理人的营业行为情况,基金管理人的行政违法情形也无所遁形。
三、民事法律风险方面解读
《意见》(三)要求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使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解读:不仅仅是刑事、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也突显,基金管理人的尽职和注意义务大大加重。因为随着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健全,投资者行政投诉或者司法起诉维权等救济,都有法可依,例如《九民纪要》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的颁布使投资者维权更有依据,只要管理人稍有不慎,未尽忠于投资者最大利益,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尽责,均可能遭到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终级武器,留在最后
《意见》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二十五)、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二十七)、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
解读:这是最厉害的制度,重磅程度及影响力于资本市场及金融行业来说,不亚于公务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申请从业资格登记备案时,所作出的承诺,均要履行,违反承诺的,将可能被撤销登记备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疑属于违法行为会记入诚信记录,民事判决的不予履行,也可能会因失信被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失去准入这个行业的资格。最后优胜劣汰,从事违法证券活动的从行业除名了,留下诚信经营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这样一来,投资管理领域那些急于一夜爆富的燥动的心,会不会就平静了一些?我们要有信念,价值投资的春天一定不久将会到来。
王海森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广州私募基金协会会员单位代表,是海森基金律师团队主办律师。
海森基金律师团队在基金/信托/证券/保险/银行的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有丰富经验,为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募集与发行、合规风控管理,投融资尽调、投融资法律支持、改制与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投后管理与退出,证券基金与股权相关争议解决等环节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务。
海森基金律师团队致力于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资管产品等不同类型的基金和资管产品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也研究为其他国际投资基金与QFII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海森基金律师团队还在养老产业法律服务,互联网大数据合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师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海森基金律师团队实行标准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团队主要成员有王海森律师、黄菁律师、张艳媚律师等人。
团队成员,黄菁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海外部负责投资事宜。擅长私募基金交易架构设计、LPA审核、基金合规运营、投资尽职调查、反向尽调等法律事务,熟悉公司法律业务、商事诉讼和仲裁。
团队成员,张艳媚律师,擅长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法律尽职调查、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民商事疑难诉讼;精于民商事诉讼证据采集、分析及诉讼方案的设计。
特别声明:
本文系海森基金律师团队原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请邮件联系王律师12228209@qq.com,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供 稿 | 海森基金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