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20号发上月工资竟被判违法?律师告诉你原因和解决办法
发表时间:2021-08-03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职场中,什么时候发工资可以说是“打工人”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了,近日一则“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的案例突然冲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在这个案件中,不少公司和员工都可能会疑惑,为什么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员工却能得到补偿金?是否相同的情况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图片2

【案情简介】

莫某是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公司发放上个月的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4481.7元。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莫某已认可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号,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认为公司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词摘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民申2116号民事判决书

图片3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申请再审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风险提示】

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员工要求补偿金得到支持的案例被公开后,不少劳动者想要效仿,但这一案件能胜诉,就不得不提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现行条例,深圳地区对企业工资支付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制,这个案例中,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的条款违反了规定,所以被认为属于无效条款,但并非所有地区都有这个规定。

图片4

从这个案例中,企业能得到哪些提示?

1、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发放工资,对于无特殊规定的地区,公司应与员工约定明确的工资发放时间。本次热议的案例存在特殊性,由于发生地在深圳,而深圳市是特殊的对工资支付日有明确限制的地区,该限制只能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对其它企业来说,例如广州市并没有专门的工资支付条例,应当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日并在期限内支付,否则,劳动者可能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深圳的企业来说,还应当自查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是否符合深圳现行的规定。

2、公司需紧跟法律法规及地区政策,并与专业人士了解最新信息。虽然这宗关于工资支付日的案件最近才突然冲上热搜,但实际上它已经是2016年的案件,由于经济运行环境变化,实施了多年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近期也面临修改。其中拟修改的条款中就涉及工资支付日规定,工资支付时间限制将会延长,也就是条例修改后,如果再出现与莫某类似的情况,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企业应随时留意当地法规的变化,与律师随时保持沟通,确保工资发放合规。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