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包括银行账户后,因第三人操作不慎错将款项汇入破产企业账户中,此时由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在错汇款项未特定化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直接将款项退还给错汇方,错汇方也不能依据破产取回权要求管理人返还资金,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可要求错汇方申报债权,按照破产程序清偿该不当得利之债。
一、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性,除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能直接退还错汇款项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具有衡量其他商品价值大小的功能,是一种重要的交换手段。民法上,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物权变动规则,即货币的占有和所有同归于一个主体,因为如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接受货币一方在接受货币时势必要审查交付货币一方是否对货币享有所有权,如此将会降低交易效率,严重影响货币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流通功能,不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因此,当货币资金被错误汇入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后,一般根据占有的表面状态来推定占有人即破产企业为实际权利人,错汇款项的所有权归属于破产企业,原则上管理人不能直接退还给错汇方。
例外情况下,当货币不涉及流通功能时,此时能否适用该原则则需具体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14号)中,最高院认为:“董桂琴等50家商户与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购物广场)形成了委托收取销售货款的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彩购物广场对所收取的货款开立专门账户加以管理,即五彩购物广场代收的货款没有特定化。由于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属性,董桂琴等50家商户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反推之,当货币被特定化时,其可适用普通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比如破产企业专设的保证金账户和封闭管理的证券账户。上述答复意见所考量的便是当货币特定化后,其对外呈现的价值是商品本身的价值属性而非交易功能,此时已无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保护货币流通功能之必要,故应当转向保护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错汇的货币资金不能适用破产取回权制度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取回权作出规定,第38条规定一般取回权,即破产企业占有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39条规定的是关于在途货物的特殊取回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对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1项规定,破产企业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发现,该项规定排除了破产企业因不当得利而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原因在于,破产取回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然而,当错汇款项进入到破产企业账户时,其与账户内的资金混同,并共同产生利息,对外表现为包括所有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同一整体,不能作出特定化区分,故此时错汇款归破产企业所有,破产企业对该货币资金处于占有且合法所有的状态,错汇方不能主张物的返还请求权,当然也就不能向管理人主张破产取回权。
三、错汇方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如上分析,对于错汇的款项,管理人既不能直接返还给错汇方,也不能基于取回权制度返还,但破产企业对于该笔款项的取得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在债法上可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错汇方可以请求破产企业返还该不当得利,因此,错汇方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依法作出审查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之规定,错汇方对破产企业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有权按照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则要求管理人随时、优先清偿。
对于共益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能否主张并一并列入共益债务的范畴,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了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债权人不能再主张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共益债务的利息,也有观点认为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可支持共益债务的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亿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金卧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中认为:“《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亿商通公司向破产企业东莞金卧牛公司主张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 语
综上所述,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如何处理第三人错汇资金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错汇资金能够被特定化、与账户内其他资金不构成混同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取回权制度予以返还,反之,债权人可通过申报不当得利债权来实现清偿,且有权按照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随时、优先获得清偿。
【作者简介】
张晓虹 律师 | 麦佳耀律师团队
从业以来,始终秉承着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多家中小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办理了多起劳动人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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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