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的债权申报通知,并就债权申报事宜进行公告。对于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滞纳金及罚款等,管理人是否负有自行调查,履行税(费)申报的义务呢?今天,笔者向大家分享: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就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前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负有按照法律等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管理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义务。债务人企业作为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管理人系于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后才接管债务人企业,无法确认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前应纳税而未缴纳税款的情况,而税务机关掌握了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前的纳税情况,由税务机关就债务人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主动申报,有利于管理人查明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前的欠税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除了债务人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外,其他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企业有欠税、滞纳金、罚款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申报债权。
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企业的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书面的债权申报通知。
二、债务人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结算日
1.一般情况下,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结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2.金融机构法人所欠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结算至该金融机构法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之日。
【案例】(2012)一中民初字第1112号案
2000年8月3日,华阳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2006年6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华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税局向华阳公司管理人就华阳公司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计算至2006年6月29日)申报债权,华阳公司管理人确认华阳公司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计算至2000年8月3日)。税局不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税款滞纳金应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遂起诉。
法院认为,滞纳金数额截止于依法停止计算之日。华阳公司是依法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法人,其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不同。金融机构法人破产的前置问题,需要在行政清理清算程序中解决。从行政清理清算程序开始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的期间是必要的司法保护期,在该期间内,清算组完成债权甄别和主要财产清收等清理清算工作。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对于此前行政清理清算组按照相关行政程序规定而作出的行为,一般应予认可。基于以上原因,对税局申报的滞纳金结算至华阳公司被撤销之日并无不当。因此,驳回税局的诉讼请求。
三、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企业新产生的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的处理
1.管理人代为申报,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企业依然存在履行合同、继续经营的可能性,或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处置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如拍卖债务人企业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在此过程中,或产生应纳税款项目,管理人作为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应就前述事项发生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代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2.债务人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四、债务人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的清偿顺序
1.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前的欠税、滞纳金、罚款的清偿顺序
(1)税款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二顺位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规定,债务人企业被裁定破产清算之日前所欠税款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二顺位清偿。
(2)滞纳金、罚款等为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系普通破产债权。
2.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新产生的税、滞纳金、罚款,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企业财产随时清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债务人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因发生或处理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综上,税务机关应就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前的欠税、滞纳金、罚款等,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对于破产程序中新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等,管理人应依法申报纳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