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接收、接管破产清算企业过程中,通过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沟通或查询审计报告、债务人银行流水或向法院申请调查等方式可能会发现,债务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一旦在破产清算阶段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代表债务人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进行追讨。笔者将就管理人追收抽逃出资遇到的个别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
在实务中,管理人往往通过查询债务人审计报告或银行流水,发现股东验资完毕当天或附近时间通过一笔或多笔转账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债务人的应收款项直接打入其银行账户;或将债务人款项直接转至个人账户或其配偶或子女账户上未归还等情形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垫资单位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赔偿责任
在出资阶段,某些股东存在因资金不足要求第三人垫资,并承诺验资后将该垫资款返还垫资单位的行为。若股东存在上述情况,已形成抽逃出资的情形。据此,垫资单位在管理人追讨抽逃出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最高院曾发布案例,认为若垫资单位实施了协助债务人股东代垫资金用于验资后又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该协助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成立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理应与股东一起对债务人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参照《民法典》第1168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协助股东垫资、抽逃出资的案件中,第三人与股东之间就代垫资金设立公司、验资后抽逃资金事先存在意思联络,约定第三人垫资骗取验资通过后偿还形式,该共同加害行为与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权遭受侵犯的损害后果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垫资单位无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还是客观上为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垫付的行为,都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根据上文法律规定,垫资单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如垫资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时并不知悉借款用途,亦不知悉其收到的返还资金为抽逃资金的,可能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受让该股权的股东应区分情况承担
返还出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抽逃出资显然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之一,从瑕疵股权转让行为可推定受让人自愿、默认承担持有瑕疵股权的法律后果,对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可知,应当区分受让股权股东的主观形态,管理人可通过调查:
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对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知晓,自己是善意受让股权,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故意;
受让人受让前已确认过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同时以合理的对价受让股权的,可合理排除故意受让瑕疵股权的嫌疑从而免除承担返还出资的连带责任的风险。
管理人追讨抽逃出资的方式
当管理人通过阅卷、查询银行流水充分确认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后,首先应向抽逃出资股东发函告知要求返还出资款项,若股东不配合,可考虑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缴。管理人确认是否追缴,应对诉讼结果的可能性进行预判,包括案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股东作为被告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股东是否已存在大量诉讼、执行等情况,如上一系列因素都会影响管理人追讨出资的表决提案内容。
在管理人初步确认表决提案后,应征询债权人会议是否还需对该股东提起追缴抽逃出资诉讼。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不再对该股东提起追缴抽逃出资诉讼,亦视为已经完成追缴抽逃出资之职责,有效避免管理人履职的风险。
最后,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为其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管理人来说,应正当、全面核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如股东能举证已补足出资的,管理人应排除抽逃出资可能性。否则,管理人应依法主张该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潘家雯 律师 | 麦佳耀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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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