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期文章,我们分别介绍了口腔医疗机构资质、口腔医疗机构人员资质的合规问题,即口腔医疗机构本身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的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必须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解决了机构和人员的合规问题后,口腔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合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本期我们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讲述关于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合规风险。
案情简介
某口腔医院使用护士4人为患者开展传染病四项检验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口腔医院设有医学检验科,但医学检验科并未登记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故该口腔机构属于超范围开展传染病四项检验项目,经调查,该口腔医院开展传染病四项血清检查违法所得8556元。
卫健委给予该口腔医院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整;
3、吊销医学检验科。
法律意见
以上案例属于口腔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即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由此可见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就对于该医疗机构能够实施的诊疗科目进行了确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例中,口腔医院虽然设置了检验科,但是并不具有传染病检测的项目登记。
如果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将面临何种行政责任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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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梁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