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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保金结算法律实务
发表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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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Foreword

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时,建设单位是否需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金往往成为法庭争议焦点。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工程款结算案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就劳保金应如何退还及施工企业能否主张劳保金利息产生了较大争议。


虽然自2015,劳保金统筹管理开始全国范围内逐步废止,原劳保金已由先征后拨方式转变为由发承包双方直接结算,有关劳保金的结算争议也有所减少,但政策过渡阶段相关争议纠纷仍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正确处理劳保金结算纠纷,我们需要了解特定时期产生的劳保金是什么?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如何计取?如何结算?









劳保金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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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保金时代(1996年-2015年)


1996年,原建设部颁布《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首次提到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即劳保金,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统筹管理办法,是当时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振兴建筑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管理办法,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二、劳保金时代逐步结束,统一进入社保时代(2015年至今)

从2015年开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全国各地开始停止办理劳保金收缴工作,将其交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依法约定。以广州市为例,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到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2015年10月24日起停止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收缴工作,并设定了两年的收尾工作期,时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
总结一下,劳保金是用于缴交职工社保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在劳保金时代由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按各地计取标准向当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并统一拨付,实行行政统筹管理。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国家的行政干预开始放开,并于2015年于各省市逐步废止,交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结算,废止后劳保金与社会保险费用并轨,进入统一的社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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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金的法律性质——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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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2003版还是201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社会保险费均为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的间接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规费,包含在工程总造价范围内,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费和劳保金是不同部门对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两者的概念、性质及内涵完全相同,只是计算方法和计取方式不同。因此,劳保金的法律性质与社会保险费一致,也是属于建安费的组成部分,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此,《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有规定:“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劳保费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劳保金的计取(以广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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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保金的缴纳主体——建设单位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定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

二、劳保金的计取标准。
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乘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

三、劳保金的计取系数。
根据广州市住建委于2010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规定,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地铁工程(2.36%);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3.04%);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安装工程(1.77%)。

四、劳保金的计取管理单位
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保金的结算(以广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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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时期的结算

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按照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

二、收尾期的结算
由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负责劳动保险金收缴专户资金清理、已预缴劳动保险金的拨付和结算等收尾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前将资金划入劳动保险金收缴专户,且劳动保险金预缴手续尚未完备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予以退回原划入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依法约定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事宜。
劳保金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虽已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其遗留的法律争议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关注劳保金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劳保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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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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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官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