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有博主发布微博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拖欠供应商数百万货款,经催要不能偿还,已被供应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已启动审查,后“国美电器已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登上热搜。国美电器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严正声明》,称其及国美控股集团其它下属公司未收悉任何司法机关作出的被申请破产的法律文书或问询谈话。
2022年12月29日,香港上市公司国美零售发布公告,承认旗下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四家公司以国美电器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分别向法院提出对国美电器的破产清算呈请。2023年1月9日,该机构再次发微博称案件已组织法庭谈话。
从目前的公开的信息来看,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对国美电器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但这一波破产申请操作其实也给很多债权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破产制度的参考。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疫情三年,不少债权人在面对公司债权人时,会遇到案件胜诉却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也没法追究股东的责任,也并非所有企业都具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的条件,那么债权人应如何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权利保护?
破产清算程序的提起路径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路径分别为企业本身申请,另一个为债权人申请。有的债权人并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债务人才具备破产原因,迟迟不敢行动,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就已有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团队代理债权人以《破产法》第二条为由成功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经营不透明,账目管理混乱甚至股东有抽逃出资等现象,这就使得在大量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有机会根据《公司法》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将个人股东也变为需要承担债务的一方。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0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及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下,不少股东都会选择将出资期限延后,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股东想以出资期限未满为由不出资并不可行。同时,在清查公司账目过程中,出资人存在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行为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返还,一旦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出资额将作为公司资产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将更有保障。
02、股东及高管未按程序成立清算组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现实中,不少债务人不配合破产、甚至故意不提交财务账册等资料,企图让管理人无法对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从而逃避责任。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破产企业往往都会有先兆,企业内部有可能已经提前做好了“应对”来减少企业的资产。因此,《破产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旦债务人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很多时候,企业的这些行为即使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所造成的的后果也难以挽回。
那么此时管理人就有权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企业管理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股东等人手中,企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频发,导致债权人难以执行回债权。破产程序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个漫长而充满变数的过程,对此,法律也赋予了债权人在这个过程中的知情权、表决权、异议权等权利。
我们团队处理过企业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亦是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人除了行使上述所说的权利,亦知企业的不规范离不开人的因素。在经办破产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强制接管和审计使得企业的财务问题更容易被发现,在账目存在问题时,我们都会善用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条款来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本文从与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的责任来阐明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债权人能够运用好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则,对于收回债权、维护权益会更有保障。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张扬律师团队公司治理与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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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