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案例5.4.4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本案分享的观点是】: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对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对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出让金。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