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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3.3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土地行政管理法律规范
发表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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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3.3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土地行政管理法律规范



本案分享的观点


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性的强制规定,不能按照《合同法》(现《民法典》)的规定,变更违约金计算标准。



    案       例


2007年原告康采恩公司拍卖取得一块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改变了土地用途。


2011年,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多,原告缴足了罚款。


后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协商,以213万的价格收回地块。


之后,土储中心把涉案地块修改为商住用地后,又拿出来公开出让,原告以530多万竞拍获得。但是原告一直拖延支付410多万的出让金,经过多国土局次催促,原告才缴清。


但是违约金387万,原告一直不交。原告认为违约金太高,请求法院减少为123万。


一审二审法院均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变更违约金标准,判决违约金过高。


但是再审法院却改判违约金不能调整。


  法 院 认 为


出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受土地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


这些都是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各方不能随意协商约定的条款。


另外,这些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法院不能按照《合同法》来否定违约条款的效力,或者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变更。


最后,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


土地交易合同,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行政职责的体现,内容不同于民事协议,不可以双方协商修改。


如果我们是买方,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不要轻易违约,否则违约金标准还是很高的。


这个案例还连带了一个知识点,出让合同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吗?当然有,影响有四点:



一、 起诉期限或者诉讼时效不同。


如果是行政协议,就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适用6个月、1年、2年、5年、20年等。


如果是民事协议,就走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适用1年、2年、3年、20年等。



二、 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是被告恒定原则,被告永远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自己是不能做原告的。


而民事诉讼,双方角色可以调转,任何一方都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三、 合同无效认定的问题。


民事诉讼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比较谨慎,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原因,原则上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而行政诉讼认定合同无效的概率,会高一些。



四、 违约赔偿的问题。


行政诉讼只能赔偿直接损失,不能赔偿间接损失。


而民事诉讼不仅可以赔偿直接损失,还可以赔偿预期利益或间接利益。



因此,正确厘清出让合同的性质,对于我们制定后续诉讼策略,会更有主动权。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