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计划,应当公示
【本案分享的观点】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除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要向社会公布。
被告国土局未履行向社会公布的程序,就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出让合同,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
程某继承取得宅基地一块,地块周边空闲土地是国有土地,自己就拆旧建新,顺便占用空闲的土地37.5平米,因为这事,与隔壁2位邻居闹起了纠纷。
随后,国土局介入调查,发现程某所占的是国有土地,如果经过规划并公示,就可以合法占有扩建。
于是,国土局向县政府递交《关于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供地的请示》,建议对程某拆旧建新,已经开工建设并超占面积进行行政处分,再按照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
随后,县规划局对地块进行了规划,程某也补缴了出让金,并签订了出让合同,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隔壁邻居对此不服,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出让合同无效,并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邻居的诉求。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出让合同违法。
【理由】
出让合同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出让合同有效。
但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7条要求,此类土地协议出让,需要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属于程序违法。
程某与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邻居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产生实际损害后果,因此,不予赔偿。
另外,出让合同的签订,程某没有主观过错,基于对行政机关合理的信赖而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修建完毕,这属于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所以,出让合同虽然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法院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等于国土局败诉。
正是因为国土局没有履行协议出让时的公开程序,让邻居产生质疑,最终导致纠纷并败诉。
土地出让程序复杂,连专业的国土局都没有幸免,我们更加要注意了。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