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若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雇该名员工并向其说明理由。该法律规定似乎让公司有很大的用工自主权去解雇一位试用期员工,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方能解雇。
实践中,许多公司常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但公司原本就没有“录用条件”或不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会面临败诉赔偿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录用条件”怎样规定和执行? 近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代理某外资食品企业以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获得胜诉,因为前期律师与公司证据准备充分,在纠纷发生前制定并严格落实试用期录用条件,案件经过劳动仲裁、诉讼阶段,判决认定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案情简介】:试用期屡犯错误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公司提前准备证据后解雇
李某于2022年3月24日入职公司,任职生产部制造科包装技术员,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认为李某工作不符合要求,希望对其进行解雇,于是委托张扬律师团队进行前期合规调研与证据准备。
李某作业过程中屡次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公司于是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向其做出了三份的《违纪处罚单》。同时,公司安排李某所属部门分别于6月21日、7月12日对其作出两次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最后,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公司处罚考核皆有有依据,解雇合法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后,经办律师则立即与公司一起进行劳动仲裁案件应诉工作。经办律师从如下方向进行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的证据准备及答辩思路准备:根据李某入职时签署的《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明确规定,“2.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或者“3.在试用期内受到两次口头警告和一次书面警告的”,均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无论以李某未通过两次试用期考核为由,或者以受到三次违纪处罚为由,均属于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办律师分别提交了事前已准备且均有李某签名确认的《试用期录用说明书》、《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确认函》等证据作为李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制度依据;提交了《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员工违纪处罚单》等作为李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以此证明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规的。而在案件开庭审理中,经办律师充分阐述了公司解雇李某的合规性和具体流程,对于每份证据都做了充分的说明。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公司均获得胜诉,无论仲裁还是法院均裁判认定,李某试用期内两次均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且试用期内存在多次工作失误,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张扬律师团队通过前期介入,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结合企业的实际用工管理情况,为企业制定可供操作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并且助公司落实执行,从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纠纷的败诉风险。
本案件由张扬律师、杨雪律师作为代理人,为食品公司提供全程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张扬律师团队劳动与雇佣法律服务
劳动与雇佣法律服务,是张扬律师团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团队深具社会影响力的专业品牌服务之一。张扬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具有实操性的劳动人事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企业在劳动纠纷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于:1.使用的文件和表单不符合法律规范;2.处理与员工关系的过程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代表企业处理与员工之间就解雇、薪酬待遇方面的纠纷,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流程及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文件加以完善,为企业分析从员工入职、在职以及离职三大环节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为企业解读在每一个发生纠纷的风险点上应该做出怎样的风险防范。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团队律师还可以为其提供HR岗位提升计划以及企业薪酬优化改革等专项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内容:
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点梳理与剖析
HR管理流程法律设计
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规范
关键性表单及范本文件的提供
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座谈培训
日常劳动用工管理法律咨询
企业裁员专项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方案设计实施专项
企业薪酬福利方案设计与实施专项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方案设计与实施专项
大湾区跨境用工安排专项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团队律师洞悉经济态势,以法律思维和商业智慧在商事领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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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