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大爆发,不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影响,还波及了中国的整个经济活动。近期,全国各地又再次爆发疫情,因封控措施等问题,不少企业的合同履行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
2022年11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共有12条,其中第6条明确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买卖、借贷、租赁、旅游、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鼓励双方当事人合理调整或变更协议内容,助力困境企业通过债务重整、债务和解再生发展。
2022年11月30日,广州多区发布通告,解除临时管控区,各企业开始恢复正常经营秩序,随之而来的是,如何梳理并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广东省高院意见所传递出的精神作出基本解答,以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常见问题一:企业受疫情影响,是否就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2020年1月30日,新型肺炎被世卫组织(WHO)列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2年10月19日,世卫组织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从上述定义来看,新冠疫情基本具备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三个特点,普遍倾向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根据近三年来的司法实践,疫情在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仍需要根据合同性质、疫情情况、当事人预期、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一刀切直接认定。
常见问题二:受疫情影响,合同任意一方是否就能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如果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应当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措施。如果合同并未约定,即使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也并不是对所有合同都产生影响,企业想要解除合同,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疫情导致一方根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考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但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不大的,则不应适用不可抗力来解除合同,应按照双方协商结果采取措施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若无法就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问题达成一致,企业不宜轻易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否则很容易变成违约。
常见问题三:封控期间,因物流或在疫情严重地区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合作双方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企业还是应当及时沟通,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应及时把合同履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对方,争取对方的理解,尽可能减少对方的损失。对于无法履行合同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2020年1月26日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已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受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对于某些不符合条件申请或国内贸易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相关文件进行证明,例如政府的通告等,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复工,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
对于合作方表示无法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书面询问合作方目前的情形和合同履行能力,如果合作方的确因为疫情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考虑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协商解除合同。
常见问题四:疫情原因导致人手不足、企业延迟开工,货物迟延交付,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
建议企业与采购方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来变更交货时间。
如双方无法就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达成一致,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的,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采购方可主张供货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迟延交付的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可以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依据疫情带来的不可抗力影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采购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则难以得到支持,若合同签订时,疫情防控措施就已经存在,双方可判断预见可能性,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常见问题五:疫情导致成本增加,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否提升价格?
【律师解答】
如果企业的产品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如果企业的产品是自由定价,疫情期间导致成本增加,应当看合同是否有对成本增加价格能否调整进行约定,如无约定且成本增加过高,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考虑援引《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或第五百三十三条之情势变更规定协商调整价格。
但企业需要注意,调整价格需基于成本上涨等合理理由,调整幅度也应在合理范围内,遵守国家及各地的物价标准,不可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即出卖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恶意涨价,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买受人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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