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案例4.1.2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对遵循的法定程序
发表时间:2022-12-06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一、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

4.1.2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对遵循的法定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般是农业所,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政府向县级以上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一般是县农业局对报送规定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这就是政府审批环节的程序。

本案原告从1986年开始在涉案土地种植,2005年,县政府给原告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10亩,四至,承包期从1998年到2027年,经营权共有人为6人。2015年,隔壁村由于种植纠纷,以经济社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撤证。

一审法院以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2005年发证,2015年来起诉,都已经10年过去了,驳回隔壁村的起诉。

二审高院换了一个理由,以隔壁村主体资格不完善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隔壁村回家完善了主体资格,重新开启第二轮起诉。

这次的一审法院,还是以土地四至轻微不清晰,不影响证书为由,驳回隔壁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证。理由是,发证程序违法。发证材料中,没有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镇政府没有通知补正材料,农业局也没审核清楚,县政府发证程序违法,所以撤证。

      原告不服,打去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镇政府和农业局未对遗漏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补正,属于程序违法。但是属于轻微违法,并不会对隔壁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在涉案地块耕种将近20年,隔壁村从来没有提出过意见,说明原告已经实际取得了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从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处罚,确认发证行为违法,但是不撤销,仍然保留承包证的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虽然承包经营合同是发证的前提条件,但是不同法院对这个程序的要求是不同的,最终产生了各级法院互相矛盾的判决。当然,最后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英明,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定性,即使隔壁村想尽办法,鸡蛋里面挑骨头,法院最终还是主持了正义。

这里我们还是给大家提个醒,如果我们承包土地,需要提前了解承包经营合同怎么签?必须具备什么内容?发证程序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哪些材料是不能省的?以免以后有纠纷时,埋下隐患。这个隐患,有可能是隔壁村来纠缠,也有可能是本村发包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即使你能得到最高院的支持,自己也会痛苦得脱层皮呢。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