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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1.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是否有权承包集体土地?
发表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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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的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

案例4.1.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是否有权承包集体土地?

我国大概从1983年开始第一轮集体土地承包,期限是15年,大概到1998年结束。

第二轮承包期为30年,从1998年到2028年届满。

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为了灵活经营集体资产,提供土地利用效能,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表决,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今天分享的观点是】:

未能举证证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土地,经过了大多数集体成员表决同意以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行政机关颁发的承包经营许可证,应予撤销。

原告在1998年承包了1.9亩土地,期限从1998年到2028年。

后来,他外出务工,就把承包地交给亲戚代为耕种,并把自己的房子也卖给了亲戚。

2006年,亲戚把这个房子又卖给了第三人,同时把承包地的1.5亩指定给第三人使用。

2005年,区政府在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下,给第三人的1.5亩发了土地承包证。

2013年,原告回家,发现承包地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就向村委投诉,要求村委解决。

村委作出了处理决定,但是原告不同意。

最后,原告一气之下,起诉区政府,要求撤销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撤证。

【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第48条规定:

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人承包,应当实现经过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但是本案,第三人是外村人,拿到本村承包土地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第21条、第22条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政府向第三人发证,既没有看到承包合同,也没有看到民主程序表决的证据,这样的发证缺乏事实依据,应当撤销。

集体土地作为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集体内部成员承包经营。而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发包,法律则规定了特别的民主程序,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满足这些程序要求和条件后,承包关系才合法有效。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