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三节 土地征收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案例3.3.1 承包人不明的情况下,征地机关将土地补偿款打入村委会账户并无不当
【本案分享的观点是】:
在土地承包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审原告提出的征地机关未向其发放土地补偿款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征地机关将土地补偿款打入村委会账户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1997年,原告承包了林场8公顷的林地,并耕种至2012年。
然而,2000年镇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批复,已经把林场拍卖给了丁某。
后来丁某又将林场转卖给了第三人张某,最后一手张某一直耕种至今。
其间2000年,原告向镇林业站缴纳退耕还林补偿款,林业站让原告交给最后一手张某。
但是,交款的时候,款项的性质是还林补偿款还是土地租金,大家都没有说。
后来,土地征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向市政府要补偿款。
市政府说,已经给了村委。
原告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委,要求村委支付征地补偿款。
村委回复,你和张某有土地争议,所以不能发放。
转而,原告又就土地权属争议,启动政府行政裁决程序。
同时,原告又启动民事诉讼,起诉村委取得征地补偿款,是不当得利。
这当中,最后一手张某也因为没有拿到补偿款,也同时发动了多场诉讼。
两个人打得不亦乐乎。
我们代理的很多征地案件,经常出现各种诉讼纠缠在一起的情形。
由于土地权属不明,引发民事诉讼与征地补偿款无法发放行政诉讼的交叉。
土地征收行为引发行政争议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纠纷的交叉。
土地征收行为引发行政争议与被征收土地的转让、抵押、合作开发等民事纠纷的交叉等。
正确解决行民交叉诉讼问题,需要仔细分析土地征收行为引发这些诉讼的逻辑关系。
谁为前因?谁为后果?
1、如果是因民事争议影响了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就应当先解决民争议。
2、如果是因为土地征收行政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影响了后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应当先行解决行政争议。
再回到今天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原告认为市政府将补偿款发放给村集体是错误的,自己是土地使用权人,应该发给我。
市政府没有履行对自己发放补偿款的法定职责,是违法的。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村集体是合法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行政诉讼中,原告请求市政府履行发放补偿款的行政职责,如果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那么市政府应发放款项,也就不存在张某和村委分配征地款的民事诉讼了。
如果原告起诉市政府发放补偿款的诉求不成立,那么围绕放在村委这笔钱如何分配,就可能出现民事纠纷。
因此,上述案例应先解决谁有权来拿钱,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问题,再解决钱放在村委,不分配面临的民事诉讼。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