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律咨询中,常有创始股东问律师如何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事宜。“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目前在《公司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对于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仅限定于上市公司的范畴内,但实务中越来越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决初期股权设计不合理或因资本的介入导致股权分散等问题,而参照上市公司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希望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各方股东通过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承诺在日后公司某些具体事务上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在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等方式,从而实现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结合目前法院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的主流裁判观点,一般认为只要《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则《一致行动人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应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鉴于此,律师对关于各方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约定一致行动人股东内部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
虽然《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一般均会明确约定一致行动的具体范围和事项,但是实践中仍可能发生对于某项具体事宜,一致行动人中的各方股东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约定一致行动人股东内部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即协商不一致时,先进行一致行动人的内部表决(依持股份数或股东人数占优等标准),在以内部表决出来的结果,在股东会上行使股东权。
二、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条款是约束一致行动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重要保障,违约条款的设置一定要达到严格控制一致行动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一致行动的程度,否则一致行动人很有可能违反协议,届时将无法保障。建议《一致行动协议》可以按照一般协议的违约责任设置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设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方式应具备可操作性。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约定一致行动范围的除外情形。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范围内,各方股东应当遵循协议,保持行动一致。因此,各方股东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前,一定要作出利益衡量,明确约定对哪些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单独行使股东权,避免在公司形势变化后于己不利的状况出现。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当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体涉及多方股东时,有关各方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的具体设计,建议公司聘请律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草拟和审核。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已出版著作:《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2022年9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