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奠定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石。本文将介绍这三种程序的区别,以及三种程序的转化。
比较内容 | 破产重整 | 破产和解 | 破产清算 |
法律意义 | 调动各利害关系方积极性,挽救企业于困境,恢复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实现企业再生,预防破产 |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减免债务、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困境,避免破产 | 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挽救企业,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置,并依法定程序分配 |
申请主体 | 债权人、债务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股东) | 债务人 | 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 |
管理人 | 法院指定 | 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企业 | 法院指定 |
启动条件 | 破产原因发生或可能发生时 |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破产文书 | 债务人或管理人6个月内(可延长3个月)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 申请和解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审批程序 | 较容易取得 | 不易取得 | 不易取得 |
执行主体 | 债务人执行 |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 管理人执行 |
目的 | 挽救企业并清理债务 | 清理债务 | 破产清算 |
结果 | 重生 | 重生或死亡 | 死亡 |
破产重整程序,是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挽救企业并清理债务的制度。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投资人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希望挽救企业于危难,但破产重整程序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以下就是破产重整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本身的原因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法定期限内,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和解程序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减免债务或延迟债务履行期限,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1.和解协议未通过或通过但未获法院认可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即依法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及已知债权人。《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救济途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一旦企业被宣告破产即避免不了走向“死亡”的命运。
综上,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三大制度基石,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均可转化破产清算,但破产清算无法转化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即意味着走向生命的尽头。
作者 | 麦佳耀
编辑 |罗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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