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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能否享有年终奖?
发表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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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3号指导案例明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的具体案情如何?详见下文。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房某于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该公司政策,按该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2017年10月,该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故此,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某在该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系争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该公司撤销战略部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该事实证明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某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2017年度,房某为该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该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该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该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司主张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律建议

为了确保员工的稳定性,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必须仍然在职作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之一,甚至有些企业会按月度或季度向员工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

本案一、二审关于是否应向房某发放年终奖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恰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发放只针对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等类似规则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依法自主确定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第7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领取年终奖设置限制性条件,违反《劳动法》第50条及《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的相关规定,且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员工获得年终奖的限制条件未必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类似条款,在因劳动者自身过失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可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制定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履行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以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关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详见本公众号推文《职场性骚扰,管理人员与实施者“同罪”》中的法律建议。   

点击查看推文?

诺臣说法 | 职场性骚扰,管理人员与实施者“同罪”【劳动用工实务系列】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年终奖发放规则,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分和细化有关规则。例如针对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可以结合该员工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不应以劳动者是否在职作为唯一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获得该年度年终奖的具体绩效要件。    

三、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该名劳动者是否达到年终奖发放条件标准等相关证据。对于主动离职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进行书面确认。

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