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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3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
发表时间: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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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今天要学习的知识点是:什么是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影响?

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就某些事项与老百姓(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就叫行政协议,例如本案的征收补偿协议。

那么,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应予补偿。

向某房屋被征收,市政府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三种方案。向某选择异地安置,并与街道办、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谁知道,1个月后,国务院发函,撤销铜仁地区建制,建立地级市。

新的市政府为了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重新调整城市整体规划。

原来安排给向某的异地安置宅基地,也在本次规划调整范围内,而不能再进行宅基地建设。

随后,市政府对涉案土地挂牌出让,被城投公司竞得,并签订出让合同。

向某不服,起诉区政府,要求按照原协议,交付安置区的宅基地。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

区政府应对向某的补偿安置采取补救措施。

【二审法院认为】:

撤销一审判决,由区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区政府无法按照原来协议,分配一块宅基地作为复建。因此,原协议内容要重新变更。

该变更属于政府单方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区政府应当依据变更后的碧府办发(2012)272号《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灯塔办事处龙田村下龙田片区房屋拆迁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对向某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额外补偿因为区政府的原因,未能按照原计划分配宅基地,导致向某建房时间延长、过渡期延长等,所带来的各种损失。

从这个案例看出,行政机关已经与老百姓签订的合同,要单方变更或解除时,法院主要从2个角度审查是否合法?

一是否出于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是行政机关是否已对该解除或变更进行补偿?

如果第1点不符合,就没有第2点。

如果第1点符合,就必须完成第2点,否则就会判行政机关败诉。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