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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2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
发表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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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3.2.2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

对征地补偿协议不服,到底是打民事诉讼?

还是打行政诉讼?

不同诉讼,提交诉状的法院不同,法官判决不同,我们要交的诉讼费也不同。

民事诉讼,法院会按照诉求的金额0.5%-4%收取。

而行政诉讼只收50元

这就是区别。

由于行政协议是在2015年5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出现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以为这个时间点作为分界,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一般会被认为是民事协议,老百姓要交很贵的诉讼费。

这个时间点之后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打“民告官”官司,交50块诉讼费。

当然,这是一般情况。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个特殊情况,这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官认为,即使是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可以认定为行政协议,走行政诉讼,只给法院交50块钱的诉讼费,给我们老百姓省了好多钱。

【案情介绍】:

郝某的土地被征收,2011年10月,城投公司与郝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

2014年,郝某对补偿协议提出异议,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认为政府还应该补偿自己修路、平整土地、农场临时办公室等费用。区政府进行了实质性答复,修农场道路是个人行为,平整土地没有法律规定要补偿,农场临时办公室属于地上建筑物,在协议中已经补偿。因此,不支持额外提出的补偿。

郝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的补偿答复,重新做答复,并要求赔偿因错误答复造成的损失124万多。

案件开始打一审诉讼、二审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郝某要求的维修便道、场地平整、办证费用补偿,不在法定补偿范围内。农场内临时住房,属于地上附着物,已在之前协议中补偿。

2011年10月郝某与城投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民立他字第54号)的规定,属于民事协议,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

另外,虽然《答复》没有告知郝某诉权或起诉期限,但郝某向法院起诉撤销该《答复》已得到立案,诉权已得到保护。所以,郝某请求撤销《答复》,要求区政府重作答复,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郝某诉讼请求。

郝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判决】:

支持一审法院观点,另外,国家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为前提。由于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不违法,所以郝某要求区政府赔偿124万元,不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者属于行政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

本案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郝某打行政诉讼没错。判决,驳回郝某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一审二审法院均按照法律规定,把拆迁补偿协议认定为民事协议,而最高院却予以指正,认定为行政诉讼。

可见,最高院还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支持老百姓选择的性价比高的维权途径。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