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十大新闻中心举办记者招待会,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贺荣表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件,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在前段时间热播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中,也选取了一起“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案件,由于与现实中某电商平台的行为相似,播出后引发了许多观众的共鸣。
在剧中,商户王超光认为在“6·18”活动中,名为“榕州食”的电商平台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后来商户的代理律师告诉法院,平台的销售经理通过各种话术来暗示王超光,让他专注在一家叫做“榕州食”的平台上去经营,王超光没有答应这种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大促销的时候,“榕州食”就利用排位、流量、评价等打压王超光。于是,商户王超光将起诉理由变更为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这样一来,就不仅仅是商户和平台的合同纠纷,而是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在剧中,经过调查及评议,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榕州食”作为榕州市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生鲜平台,在“6·18”大促活动中,为了其自身市场竞争需要,不合理限制原告王超光与其他经营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王超光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高达75万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榕州食”因涉嫌不正当竞争也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很有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在剧外,美团在2021年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34.42亿就是政府打击“二选一”的典型例子。
事件回顾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美团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美团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34.42亿元罚款。
律师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已确定将“二选一”的行为列为了打击目标。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同样对平台“二选一”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出现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情形,均属于法律所列明的禁止性行为。
如果商户遭遇平台的“二选一”,需要及时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商户可以搜集平台对商户的要求,与平台的销售沟通等多方面进行证明,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若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则会依职权调查相关电商平台。但若商户遭受了损失,则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