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一节 土地征收批复
案例3.1.5 省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相当于省政府)作出230号征地批复,同意南宁市政府就江南区23.3公顷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请示,等于同意征地。
然而,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省政府认为230号征地批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复议申请。
村民们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决定,责令省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村民们的诉讼请求,二审省高院驳回村民们的上诉。
最后,案件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居然诉讼逆转了,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责令省高院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等于省政府、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败诉了。
【最高院的判决理由是】: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些行政行为是两种:
1、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2、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两种情形规定在(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这个答复,大家可以去百度搜索出来看。
然而,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是确认,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本案是针对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上述规定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村民们对省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服,可以提行政复议,不能提行政诉讼。
【这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
目前关于征地批复的可诉性,司法实践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认识。
但是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征地一般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省政府的行政决定、以及经过省政府自己复议后的决定,都是最终裁决,是符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又能确保行政效率的。
否则,如果向省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岂不是要让国务院成为被告?这也是不符合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
如果省政府的行政决定,可以被法院审理,请问一审区级基层法院,敢去审理上上级省政府的决定吗?
这个也是在现实操作中,无法执行落地的。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