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一节 土地征收批复
案例3.1.4 政府内部的征地请示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县国土局向县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本县一块土地。
县政府作出同意收回的批复。
而县国土局收到这个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也没有送达给当事人,而是直接交给县土地储备中心,有土储中心直接收回了。
魏某和陈某的土地在本次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2人对县政府的收地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收地批复。
2人还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收地批复。
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以收地批复属于内部请示,不可诉为由,驳回2人的起诉
而二审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理由】
一般来说,县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在本案中,县政府作出批复后,国土局没有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书,等于收地行为没有一个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批复被国土局交给土储中心后,土储中心依据这个批复来收地,说明这个批复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原告后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批复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告知了原告诉讼权利,等于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份批复变成可诉了。
因此,这份政府的内部请示,已经外化并影响原告权利,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起诉。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