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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3 征地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发表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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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一节 土地征收批复

案例3.1.3 征地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赵某的母亲生前5亩水田,被市政府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为依据,征收了,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给了村委。

但是,村委一直没有分配款项,而是对被征收村民进行了土地调剂。

赵家获得3亩土地,并与村委续签了承包合同,并耕种至今。

2014年,赵某开始信访,申请返还母亲之前承包的5亩水田,并要求签订承包合同。

同时,向国土局申请公开,当年省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相关批文。

拿到省政府的用地批复后,赵某向省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当年的用地批复,返还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5年,省政府以赵某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赵某的复议申请。

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当年的用地批复违法。

经过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理由】

当年的征地批复不可诉。

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 第2款规定: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我们本案正是“省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这种决定是行政复议终局,意思是只能走行政复议,只有这一个维权途径,而且走完行政复议,法律途径就结束了。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 第(四)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因】

省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复,是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

如果你去起诉,一审被告是省政府,在基层级法院或中级法院审理。

哪个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敢审判省政府呢?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